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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这种权利本身只是一种静态的权利,作为一种权利,它的结构本身是完整的,它直接体现的是主体即权利人的利益.在涉及到对这种权利的使用和保护时,知识产权法更多地体现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和对人的管理职能,它们不能直接管理和约束已经形成的权利,而是通过对权利人--这种对人的管理,来间接地管理和约束对权利的占有、转让和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