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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本质在大陆法系素有重大争议。商业信托是现代信托的主要运用形式,将商业信托明定为法人,有助于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信托定性难题。商业信托具备法人的特征与要件。商业信托是有独立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与组织机构的组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认商业信托的法人性质,在信托法上具有澄清理论争议、破除观念误区的理论意义,以及解决信托登记难题、保护当事人与第三人等实务意义;在商业组织法上具有促进商业组织多样化、提升法人市场效率、缓和法人法定主义之僵化效应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