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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过委托合同建立起间接代理制度,受托人据此可以依托间接代理从事包括集合资产管理在内的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依照制度竞合的一般理论和域外处理间接代理与自益信托竞合的实践,应将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界定为自益信托,以信托法制代替间接代理作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法制,同时《信托法》的调整较间接代理法制背景下的委托合同制度更有利于投资人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