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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案中受虐妇女不堪忍受施暴者长期的暴力行为而将施暴者杀死的非对峙型反击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都是在量刑上给予轻判,在定罪上并没有给此类行为以妥当的刑法评价。“受虐妇女综合症”说、将存续多年的家庭暴力视作整体行为或是正当防卫适用时间条件扩大化,这几种主张都不能成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依据。强势性位于正当防卫和攻击性紧急避险之间的防御性紧急避险可以被我国现有的紧急权体系接纳,其可以针对危险源实施还击,为非对峙型受虐妇女杀夫的行为提供了一条合法化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