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登记许可工作面临的困境及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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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许可是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登记许可岗位被形象地称之为“注册窗口”。“窗口”不大,但责任重大。“窗口”工作事关全局与发展、事关生存与形象。当前,面对经济发展的诸多矛盾,职能转型的巨大压力以及政府问责力度的加大,工商部门的登记许可工作面临着重重困境。这些矛盾和阻力,有来自政府的、企业的、立法的,也有涉及我们自身素质与能力的。因此,登记许可工作必须主动出击,转“守”为“攻”,不断创新和突破思维瓶颈、环境约束和能力限制,探索出一条依法行政、和谐许可的新路径。
  
  一、登记许可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无原则降低登记许可门槛的需求和指令。工商部门的登记许可工作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也是社会评议的重点。现在,对登记许可工作的要求主要集中在降低准入门槛、减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上,这是行政许可改革发展的大势所趋。然而,登记许可有一个法律底线,突破这个法律底线就是违法。什么能降,什么不能降;什么能减,什么不能减,都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依法办理。为此,上级机关为确保登记质量而制订出台的相关配套制度,如“登记质量终身追究制”、“一票否决制”等,这些都要求登记人员在登记注册过程中要严格把关,不能有丝毫马虎、不能留半点瑕疵、更不能出任何差错,否则,就会面临被问责的风险甚至法律的制裁,在具体的登记许可工作中,登记人员时常会遇到一些不合理要求,比如,一些政府部门“招商”心急、“引资”情切,一味地迁就客商,在不了解登记法规的情况下,随意允诺客商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要求,特别是一些重热点转移项目表现得更为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异化了服务的内涵。如果工商部门不能兑现政府的承诺,就会引起客商和政府的不满,就会造成工商部门与客商之间的对立,就会被戴上服务缺位的帽子。由此可见,无原则的“放宽”要求让登记许可岗位的干部在办与不办之间显得很为难,既要依法许可,又要消除误解,两全其美很难。
  (二)错综复杂的企业内部股权矛盾层出不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其股权结构也比较复杂,特别是一些股份制企业,在现实利益面前,围绕着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变更登记而展开的“博弈”曰趋增多,而他们通常把工商部门是否登记作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将工商部门推到“风口浪尖”上。比较典型的矛盾纠纷有:一是法定代表人变更矛盾。从亭湖分局登记中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点:(1)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的设置过于均衡或分散,表决权的行使容易出现“一边倒”的现象;(2)章程设定不科学。公司没有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合企业的章程,而是照搬照抄一些格式化的文本,为股东之间发生矛盾埋下了“伏笔”,为日后解决矛盾留下了“隐患”。(3)股东自身不理智。当初是好朋友、好姐弟、好夫妻,因方方面面的原因,在现实利益面前,都互不相让甚至大打出手,在对《公司法》解读不深的情况下,单方要求办理登记。(4)申请材料不严谨。当事人一方申请登记的材料不是缺股东签字就是缺公司执照。有的申请材料加盖的章印还是原法定代表人登报申明作废的章印,使登记人员在较短的时间内很难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二是股权转让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虚假签字问题。股权转让一般要求双方持身份证到登记现场签字核实,由于这一规定只是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并没有法律依据,所以碍于方方面面的原因,执行得并不是很到位。(2)签字错位问题。股权转让登记主要审查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和双方签字的转让协议这两个文件,不知转让方有意还是无意,将字签到受让方一栏,使登记机关一不小心就成了“被告”。(3)股权继承问题。由于公司法对股权继承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条例中对此类登记的要求不明确,上级机关也没有类似的登记规范,工作人员在处理此类登记情形时随意性较大,再加上对《继承法》及相关法律研究不深,很有可能留下登记“后遗症”。
  (三)法律的修订速度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从基层登记机关遇到的实际问题来看,当前主要存在以下难题:一是市场周边发照难。农贸市场周边发照一直是登记工作的一个难题。从登记的角度,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理应核准登记。但从全局的职能工作出发,此类登记,一旦核发,不仅影响到经济秩序,也涉及到社会稳定问题:不予核准,又无法给申请人一个合法、合理的解释。二是许可听证方面的法规相对滞后。根据《登记许可法》第4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登记许可决定。由于听证笔录一般都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申请许可事项所作的陈述和申辩,依据听证笔录作出的许可决定是否客观、公正没有衡量的标准,而且对是否作出登记许可决定法制机构和登记人员的意见往往不一致。登记机关很难作出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决定,并容易引起社会矛盾。三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陷入盲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为解决集体企业、小型国有企业的发展出路而探索出的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职工既是出资者,也是劳动者,是改革实践中出现的应时产物。由于该组织形式登记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只有政府出台的一些指导性文件,而且这些文件也早已废止,使得此类登记纠纷不断,集中表现为法定代表人变更和股权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否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解决相关登记纠纷。四是个体户登记法规严重滞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而制订的,有着很深的“商品经济”和“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等体制转轨时期的烙印,已明显不适应现阶段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需要。法规对个体户注销登记的要求偏高,不仅怨声载道,登记人员也不便于操作。
  (四)登记注册岗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不力。由于登记注册岗位要求高、履职难、风险大,个别干部职工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对待工作“怕苦、怕累、更怕烦”。登记注册岗位已从八九十年代干部职王想着去、争着去、抢着去变成目前不少人不想去、不愿去、不肯去的岗位。由于登记注册岗位人员不能及时得到充实和提高,也没有一套系统的培训规划,一些新转岗人员对登记许可工作只能是急用急学,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状态。
  
  二、化解登记许可诸多矛盾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抓素质。登记注册窗口的干部是工商部门的形象大使,每天都要接触大量的办事人员。工作中的一个细节往往就决定着工商部门在经济发展、政府部门、企业、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因此。关注、关心和关照窗口工作干部的成长,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素质和能力,是化解登记许可诸多矛盾和阻力的重要抓手。要对 窗口干部的学历及教育培训现状进行深入地调查摸底,制订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规划和方案,从提高登记人员的登记水平和能力着手,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登记队伍。
  (二)以责为本定规范。登记许可责任重大,差之毫厘,谬之千里。要在强化登记许可岗位责任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使之有章可循。要从登记许可职责出发,以规范窗口服务为抓手,制订具体的服务标准和效能监察量化标准。一是推行标准化服务,对每一项的具体内容、标准、时限、流程、评价等做出具体的规定;二是推行量化服务,把为企业办好事、实事以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作为量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年终考核,三是全面落实各项服务制度,实现服务行为规范化。
  (三)依法登记守底线。登记许可的法律底线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守住底线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公平正义、维护了部门形象,同时也维护了干部自己的权利。随着登记许可方面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在注重实体材料合法的同时,还要进一步规范登记程序的合法,从实体材料和登记程序两方面确保许可行为的合法性,二者缺一不可。
  (四)內外协调促服务。及时的协调工作能够加强与各个方面的互信与理解。因此,沟通与协调是化解矛盾和阻力的重要手段。在职能转型的现实面前,依法登记的同时必须注重内外协调服务,对外要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登记法规,言明利害得失,争取社会各界对登记工作的支持,对内要统一登记要求、统一答复口径、统一审查标准,努力构建起内和外顺的登记许可大环境。
  
  三、推进工商部门依法行政和谐许可的路径选择
  
  (一)增强使命感,在法律的框架内灵活处置多方需求,创造和谐的登记氛围。我们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转型、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体制机制加速创新的关键时期。针对法律法规相对稳定而现实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特点,工商部门的登记许可工作应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积极行政的关系,在充分领会法律精神、准确把握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努力做到积极行政、开拓创新,使登记许可工作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要改进舆论宣传,使社会各界普遍认同登记注册“依法”是内容,服务是“形式”,通过服务这个载体来反映法律的具体要求;要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和交流,适时汇报工商部门的服务举措,征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注重对企业和投资者的行政指导,通过有效的法律宣传等形式,让更多的投资者知法、懂法、守法;同时还要加大对登记代理机构的监管,提高他们的执业能力和水平,让他们在对投资者进行“启蒙”时,就对相关法规有一个科学、全面的认识。
  (二)增强预见性,有效地化解和妥善处理股权矛盾纠纷,提高登记注册的权威。登记人员要擅于审时度势,长于归纳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立足工作实践,不断改进登记的工作流程、规范登记的审核机制、完善登记的薄弱环节,使每一项登记业务不留遗憾、不留把柄、不留隐患。从源头上杜绝各类矛盾的发生。面对问题要不急不躁、不偏不倚,审慎地作出登记决定。为此登记人员应重点把好以下几个关口:一是设立登记关。股份制企业的章程是设立时重点审查的内容,要结合企业的股本结构、股东身份和行业特点,指导企业制订切实可行的章程,不能干篇一律。特别是对法定代表人的选举、股权的转让等章节的审查要有的放矢,章程中对选举程序、表决方式的阐述要清楚、简洁、明了,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似是而非,使企业章程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是“形同虚设”:二是变更登记关。对股权变更要严格执行内部制订的审查规范,当场核实有关情况,不能盲目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要对照原始记录,核对笔迹,发现疑问及时调查,保持材料前后的一致性;三是纠纷处理关,碰到具体问题和矛盾时要讲究工作的艺术和技巧,答复要把握分寸,讲话要注重方式,不能给当事人留有“口实”。俗话说:“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要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和缜密完善的思考,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合情合理的决定。
  (三)增强前瞻性,在实践申探索和完善登记许可规范,加快建章立制步伐。登记法规的出台周期较长,不能满足登记的最新需求,但上级登记机关要针对登记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制订、修改、完善登记规范,例如可以制订出台系统内的《股权转让审查规范》、《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登记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规范》和《农贸市场周边发照规范》等,统一内部对有关问题的登记。对暂时不能登记的“疑难杂症”,共性问题要及时下发登记指南,个性问题要准确下达登记意见,方便基层登记人员参照处理相关事宜。同时上下级登记部门之间要保持答复口径的一致,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处理矛盾时才能游刃有余。而不是被申请人“牵着鼻子走”。
  (四)增强学习力,积极组织登记注册干部的技能培训,提高登记注册干部素质。登记注册工作很机械、很琐碎、很平凡,特别是一线登记人员每天重复着相同的工作。难免产生厌烦、抵触、甚至消极情绪。为此,首先,要积极开展注册官评定工作。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登记注册岗位激励机制。对新招录的公务员,通过在登记岗位的磨砺,全面了解登记许可的法律法规,为今后适应各项监管工作打下基础;其次要为该岗位的人员多创造学习、进修的机会,让他们适时“充电”,不断更新知识,通过定期组织案例分析会、讲评会等提高他们的工作悟性和驾驭复杂问题能力:最后可利用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以赛促学,褒奖先进、鞭策后进,增强登记人员的职业成就感、荣誉感和自豪感,激发工作热情。
  
  责任编辑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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