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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案件管理中心自成立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案件管理中心实体性介入问题、案件流程监督权限流于形式等问题,笔者就此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和想法,强调案件的流程监控,对内监督,充分发挥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和作用。
关键词:案件管理;问题;对策
案件管理中心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尝试,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和检察权的改革方向,是检察机关自我完善、自我监督的内生性制度,对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属性、彰显程序价值、强化诉讼公正效率和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均有十分重要的司法意义。
一、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置
1.案件管理中心设立的背景
长期以来,由于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案件受理的具体程序,使得检察机关的受案主体不够统一,一般是以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直接分散受理,这就使得受案主体与案件处理本身存在着某种利益牵连,缺乏必要中立性,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也不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案件管理中心的建立,使得各部门的受案权统一划归到案管部门,不仅树立了检察机关真正的中立地位,保证了案件受理环节的正当化,也是检察权顺应司法改革潮流、进行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是检察机关重新审视案件管理性质及职能作用的必然产物,是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贯通融会、互相影响的集中体现。①
2.案件管理中心设立的相关规定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决定》,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建立相应的案件管理制度,设立相应案件管理机关,正式启动了自上而下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制度的改革序幕。201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要求要加强案件管理。更新检察管理理念,创新案件管理模式,构建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新机制。2012年12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正式成立并运行。
3.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和作用
案件管理中心主要职能是统一受理、分流、移送、报送案件;统一管理、出具法律文书;统一受理律师、诉讼代理人等相关单位查阅、复制案卷资料,申请会见、变更强制措施;统一对查封、扣押涉案款、物进行管理、处置;统一对本院执法办案进行质量评估、考核;统一对检察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办案运行规律,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提供案件的准确数据等,以此实现“集中受理、统一进出、流程管理、动态监督”的案件管理目标。②同时也能更好地实现对案件的分流和统计。
二、案件管理中心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案件管理中心的实体性介入问题
由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最终落实还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案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始终都是围绕程序功能的发挥而展开,案件管理中心的功能发挥应将程序审查上升到核心地位,运用程序化手段将决策权和执行权进一步分离,案件管理中心的本质工作是“案件管理”而不是“案件办理”。
2.案件流程监督权限流于形式
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之一便是进行监督。案件管理流程管理是流程监督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不仅涉及案件管理部门也涵括了业务执法部门的执法与管理配置科学问题。从实践情况来看,案管中心实体流程审查权很难落到实处,在基层院这种情况更为常见,尽管案管中心设立的初衷是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加强横向监督制约,但是在实践中,落实很难以到位,监督权的发挥力度不大,动态监控沦为一句空话。
3.案件管理的优化问题
由于案件统一管理在基层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再加上基层办案习惯的问题,使得案件管理有时仍处于一种边缘状态,在一些检察院甚至被戏称为三流科室,领导不重视或者是形式的重视,案件管理工作开展的不够顺利。
三、针对目前案管中心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进一步规范设置案件管理机构
目前各检察院案管中心设置仍处于探索实践阶段,对有些工作的开展也是逐步展开,人们的思想观念有了改变,对案管部门的抵触情绪逐渐消失,开始认同这个内部的监督机构。这就要求案件管理中心要进一步规范完善,科学统筹,建立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确保分工合理、权责明确、配合得当、制约有力,使管理机构的设置更加合理化,保障集中性。
2.落实案件管理中心流程监督
新的案件管理中心将流程控制权从科室、办案人员手中剥离出来,形成一个独立运行的新机制,有效将案前、案中、案后有机统一起来,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案件监控体系。①根据规定,案件管理中心对监管到业务部门存在的问题进行口头提示和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但不能直接进行实体处分,这就要求要切实将流程监控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实现案管中心的流程监督权,从整体上宏观把握,进一步完善检察院自身的内部监督,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3.优化升级案件管理模式
甘肃省自2014年1月起在全省运行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对进一步优化案件管理模式有着很大的作用,通过统一软件的案件录入、流程监控、统计接轨等,确保案件实现网上办案,使数据和对数据的分析更加客观、完整、一致。在这同时,我们要进一步优化案件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摒弃旧的操作习惯,转变传统案件管理模式,整体上提升对案件管理的认识与技能。同时也为案件的宏观管理提供针对性的决策依据,为检委会监督提供案件研判、量化考核的全面信息,保障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的数据基础。
四、结语
案件集中管理作为一项新生的改革措施,案件管理制度应注重与程序正义理念的紧密结合,将其作为该制度有效运行的方向指南。这种新生的事物在高检院的推动下,对检务公开进行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对司法透明趋势的高度重视和准确把握。
案件集中管理更有利于加强对案件的质量控制,案件管理中心以各部门之间分权制约,互相配合为前提,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又互相监督制约,为违法办案设置了障碍,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司法腐败滋生的条件,是符合检察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管理机制。
案件管理中心虽然已运行一年多,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要使得案管中心发挥检察院工作的“司令部”功能,还需要在制度完善、机构设置、职能发挥等各个方面进行不断的改进,让阳光检务环境下的案管中心工作进一步推进检察院在案件质量评查、流程监控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价值得到应有的体现。
注释:
①戴景田,张文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论要[J].人民检察,2009(18)
②史书义.对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0(10)
参考文献:
[1]陈卫东,陆而启.检察官的角色——从组织法和诉讼法角度分析[J].法学论坛,2005(4)
[2]樊崇义主编.《检察制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苏喜民,李玉川.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理论基础[J].中国检察官,2012(12)
[4]戴景田,张文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论要[J].人民检察,2009(18)
关键词:案件管理;问题;对策
案件管理中心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尝试,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和检察权的改革方向,是检察机关自我完善、自我监督的内生性制度,对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属性、彰显程序价值、强化诉讼公正效率和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均有十分重要的司法意义。
一、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置
1.案件管理中心设立的背景
长期以来,由于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案件受理的具体程序,使得检察机关的受案主体不够统一,一般是以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直接分散受理,这就使得受案主体与案件处理本身存在着某种利益牵连,缺乏必要中立性,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也不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案件管理中心的建立,使得各部门的受案权统一划归到案管部门,不仅树立了检察机关真正的中立地位,保证了案件受理环节的正当化,也是检察权顺应司法改革潮流、进行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是检察机关重新审视案件管理性质及职能作用的必然产物,是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贯通融会、互相影响的集中体现。①
2.案件管理中心设立的相关规定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决定》,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建立相应的案件管理制度,设立相应案件管理机关,正式启动了自上而下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制度的改革序幕。201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要求要加强案件管理。更新检察管理理念,创新案件管理模式,构建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新机制。2012年12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正式成立并运行。
3.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和作用
案件管理中心主要职能是统一受理、分流、移送、报送案件;统一管理、出具法律文书;统一受理律师、诉讼代理人等相关单位查阅、复制案卷资料,申请会见、变更强制措施;统一对查封、扣押涉案款、物进行管理、处置;统一对本院执法办案进行质量评估、考核;统一对检察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办案运行规律,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提供案件的准确数据等,以此实现“集中受理、统一进出、流程管理、动态监督”的案件管理目标。②同时也能更好地实现对案件的分流和统计。
二、案件管理中心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案件管理中心的实体性介入问题
由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最终落实还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案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始终都是围绕程序功能的发挥而展开,案件管理中心的功能发挥应将程序审查上升到核心地位,运用程序化手段将决策权和执行权进一步分离,案件管理中心的本质工作是“案件管理”而不是“案件办理”。
2.案件流程监督权限流于形式
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之一便是进行监督。案件管理流程管理是流程监督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不仅涉及案件管理部门也涵括了业务执法部门的执法与管理配置科学问题。从实践情况来看,案管中心实体流程审查权很难落到实处,在基层院这种情况更为常见,尽管案管中心设立的初衷是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加强横向监督制约,但是在实践中,落实很难以到位,监督权的发挥力度不大,动态监控沦为一句空话。
3.案件管理的优化问题
由于案件统一管理在基层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再加上基层办案习惯的问题,使得案件管理有时仍处于一种边缘状态,在一些检察院甚至被戏称为三流科室,领导不重视或者是形式的重视,案件管理工作开展的不够顺利。
三、针对目前案管中心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进一步规范设置案件管理机构
目前各检察院案管中心设置仍处于探索实践阶段,对有些工作的开展也是逐步展开,人们的思想观念有了改变,对案管部门的抵触情绪逐渐消失,开始认同这个内部的监督机构。这就要求案件管理中心要进一步规范完善,科学统筹,建立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确保分工合理、权责明确、配合得当、制约有力,使管理机构的设置更加合理化,保障集中性。
2.落实案件管理中心流程监督
新的案件管理中心将流程控制权从科室、办案人员手中剥离出来,形成一个独立运行的新机制,有效将案前、案中、案后有机统一起来,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案件监控体系。①根据规定,案件管理中心对监管到业务部门存在的问题进行口头提示和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但不能直接进行实体处分,这就要求要切实将流程监控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实现案管中心的流程监督权,从整体上宏观把握,进一步完善检察院自身的内部监督,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3.优化升级案件管理模式
甘肃省自2014年1月起在全省运行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对进一步优化案件管理模式有着很大的作用,通过统一软件的案件录入、流程监控、统计接轨等,确保案件实现网上办案,使数据和对数据的分析更加客观、完整、一致。在这同时,我们要进一步优化案件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摒弃旧的操作习惯,转变传统案件管理模式,整体上提升对案件管理的认识与技能。同时也为案件的宏观管理提供针对性的决策依据,为检委会监督提供案件研判、量化考核的全面信息,保障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的数据基础。
四、结语
案件集中管理作为一项新生的改革措施,案件管理制度应注重与程序正义理念的紧密结合,将其作为该制度有效运行的方向指南。这种新生的事物在高检院的推动下,对检务公开进行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对司法透明趋势的高度重视和准确把握。
案件集中管理更有利于加强对案件的质量控制,案件管理中心以各部门之间分权制约,互相配合为前提,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又互相监督制约,为违法办案设置了障碍,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司法腐败滋生的条件,是符合检察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管理机制。
案件管理中心虽然已运行一年多,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要使得案管中心发挥检察院工作的“司令部”功能,还需要在制度完善、机构设置、职能发挥等各个方面进行不断的改进,让阳光检务环境下的案管中心工作进一步推进检察院在案件质量评查、流程监控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价值得到应有的体现。
注释:
①戴景田,张文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论要[J].人民检察,2009(18)
②史书义.对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0(10)
参考文献:
[1]陈卫东,陆而启.检察官的角色——从组织法和诉讼法角度分析[J].法学论坛,2005(4)
[2]樊崇义主编.《检察制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苏喜民,李玉川.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理论基础[J].中国检察官,2012(12)
[4]戴景田,张文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论要[J].人民检察,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