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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列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它对惩治腐败起了一定作用。不过,司法实践表明,犯罪嫌疑人在被发现其财产超出合法来源时,如果态度老实,讲明其超出部分是贪污受贿所得,数额超过10万元的,按刑法规定,就有可能被处10年以上徒刑乃至死刑,倘若态度恶劣,故意隐瞒贪污受贿行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即使他有千万元甚至上亿元难以查清的犯罪所得,其最高刑罚也只有5年徒刑。
于是,腐败者在案发后,往往对巨额财产的来源,揣着明白装糊涂,一口咬定“想不起来了”,以至他们的来源不明的财产,常常大于贪污受贿款项。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与其妻子胡继美,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2000多万元,其中受贿仅200多万元,而来源不明的财产却高达1800万元。湖南省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收受贿赂1200万元,另外则有6800余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又不是几千几万块钱,而是几千万元的巨款,贪官们怎么可能对其来源“想不起来了”呢?只不过因为巨额财产不明罪最高刑期只有5年,较贪污受贿罪的处罚要轻得多,他们就钻这个“不明”的空子,将其作为“避难所”和“免死牌”。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偏轻,人们早有意见表露。8月底,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并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这意味着我国正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
不过,刑法这样修正,似乎还无法充分发挥其对腐败分子的震慑力。因为,“不明”的最高10年的徒刑,较之“明”的要处以10年以上乃至死刑,贪官自然会“两害相权取其轻”,在案发后继续患“健忘症”,对其非法所得拒不说清来源。不明来源财产越多,意味着他们的贪污受贿数额越少,这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会成为一些贪官面临法律制裁时的“挡箭牌”。
更有力地打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让这些财产“明”起来。这既有赖侦查机关在案发前后的调查取证,更需要在平时就有一套完善的监督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官员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制度的切实建立。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后被世界许多国家所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被称为阳光法案和终端反腐法案。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讨论。此后陆续出台过一些有关的政策规定。由于没有正式立法,刚性不足,加之执行不严,监督不力,远不能使官员的财产收入放到阳光之下,以至一些官员的巨额财产都“来源不明”。有效地防腐反腐,极需加快对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
官员的财产依法申报、登记、公布,处于众目睽睽之下,无法进行瞒与骗,就会约束他们不敢胡作非为,也不能浑水摸鱼。一旦有人作奸犯科,由于对他们的财产有案可查,他们也就无法装糊涂,患“健忘症”,钻“不明”的空子了。倘若真的还有什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那就仿效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以贪污受贿论罪。因为巨额财产不会自己跑来的,肯定是自有由来,对官员来说,不是贪污,就是受贿。当然也可能有人还干了贩毒、走私、偷盗一类勾当,然而对这些罪恶勾当的惩罚力度都比贪污受贿重,因而以贪污受贿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入罪,是冤枉不了“来路黑”的贪官的。如此,贪官们也就无意再以“想不起来了”作抗拒交代的“挡箭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现象定会大大减少。
基于此,我以为,惩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釜底抽薪的办法,是让来源不明的财产“明”起来。■
图:陆华 编辑:卢劲杉
于是,腐败者在案发后,往往对巨额财产的来源,揣着明白装糊涂,一口咬定“想不起来了”,以至他们的来源不明的财产,常常大于贪污受贿款项。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与其妻子胡继美,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2000多万元,其中受贿仅200多万元,而来源不明的财产却高达1800万元。湖南省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收受贿赂1200万元,另外则有6800余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又不是几千几万块钱,而是几千万元的巨款,贪官们怎么可能对其来源“想不起来了”呢?只不过因为巨额财产不明罪最高刑期只有5年,较贪污受贿罪的处罚要轻得多,他们就钻这个“不明”的空子,将其作为“避难所”和“免死牌”。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偏轻,人们早有意见表露。8月底,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并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这意味着我国正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
不过,刑法这样修正,似乎还无法充分发挥其对腐败分子的震慑力。因为,“不明”的最高10年的徒刑,较之“明”的要处以10年以上乃至死刑,贪官自然会“两害相权取其轻”,在案发后继续患“健忘症”,对其非法所得拒不说清来源。不明来源财产越多,意味着他们的贪污受贿数额越少,这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会成为一些贪官面临法律制裁时的“挡箭牌”。
更有力地打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让这些财产“明”起来。这既有赖侦查机关在案发前后的调查取证,更需要在平时就有一套完善的监督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官员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制度的切实建立。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后被世界许多国家所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被称为阳光法案和终端反腐法案。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讨论。此后陆续出台过一些有关的政策规定。由于没有正式立法,刚性不足,加之执行不严,监督不力,远不能使官员的财产收入放到阳光之下,以至一些官员的巨额财产都“来源不明”。有效地防腐反腐,极需加快对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
官员的财产依法申报、登记、公布,处于众目睽睽之下,无法进行瞒与骗,就会约束他们不敢胡作非为,也不能浑水摸鱼。一旦有人作奸犯科,由于对他们的财产有案可查,他们也就无法装糊涂,患“健忘症”,钻“不明”的空子了。倘若真的还有什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那就仿效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以贪污受贿论罪。因为巨额财产不会自己跑来的,肯定是自有由来,对官员来说,不是贪污,就是受贿。当然也可能有人还干了贩毒、走私、偷盗一类勾当,然而对这些罪恶勾当的惩罚力度都比贪污受贿重,因而以贪污受贿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入罪,是冤枉不了“来路黑”的贪官的。如此,贪官们也就无意再以“想不起来了”作抗拒交代的“挡箭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现象定会大大减少。
基于此,我以为,惩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釜底抽薪的办法,是让来源不明的财产“明”起来。■
图:陆华 编辑:卢劲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