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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是在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原有不良资产的基础上,对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债权转股权,依法将其享有的债权转换成对企业的股本投资,变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变原来的还本付息为按股分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从1999年3月起,国务院先后批准组建了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家公司经国务院授权分别负责收购并经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