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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证据表明,华语世界"公司"概念与实践和荷兰东印度公司存在某种牵连关系。从17世纪后半叶开始,汉语"公司"一词就已经开始在我国台湾和东南亚地区出现。其在海上贸易中被用以指称船主或其所代表的货主集团。在巴达维亚(今雅加达),有涉及冢地管理及葬事、赌业的"公司"。这类公司成员均有股份划分。在西加里曼丹岛,有基于同乡等地缘关系组建的矿业、农业"公司",其承担了相当多的公共事务管理权(如征税、惩治犯罪等)。此外,还有冠以"公司"之名的秘密会社,如由天地会改称的"义兴公司"。到了19世纪七八十年代,则有大量以"公司"为名的商业组织在内地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