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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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1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到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等地调研,听取省人大代表、政府及有关部门、道路运输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意见。2012年3月9日,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有关部门意见。3月14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在反复研究和修改的基础上,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并与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了沟通。3月 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草案第二条对道路运输经营的范围作了规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企业以自有车辆为本单位生产经营而运输货物的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本条例应当明确规定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为了进一步明确本条例的调整范围,建议增加规定: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汽车为他人提供道路旅客运输或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
  二、关于公共汽车站立乘员席的设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行经城镇建成区、一级公路的公共汽车可以设立站立乘员席。财经委和一些地方提出,尽管我省各地农村公路等级有所提高,路面状况明显好转,但大部分仍是二级以下标准。如果按照该规定执行,我省相当部分行驶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城乡公交汽车将不能设立站立乘员席,不利于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根据调查,我省很多地方对行经二级、三级公路的大量公共汽车均已设立了站立乘员席。如嘉兴自2003年以来行经二级以下公路的公共汽车共有950辆,其中有415辆设立了站立乘员席;湖州自2004年以来行经二级以下公路的公共汽车共有540辆,其中有250辆设立了站立乘员席;绍兴自2002年以来二级以下公路上行使的公共汽车设立站立乘员席的已达1000辆之多。从实践情况看,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二级、三级公路的路况进行勘查改造,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行经该公路的公共汽车设立站立乘员席,可以有效保障通行安全。为此,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行驶的公共汽车可以设立站立乘员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况、站台设施、标志标线以及公共汽车车况和车辆行驶速度等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行经该公路的公共汽车设立站立乘员席。”(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三、关于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草案第二章第三节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作了规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当前出租汽车管理中的问题比较突出,草案应当针对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作进一步补充规定,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的规范和管理。为此,草案修改稿根据各地各方面意见,增加规定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期限、有偿使用金的缴纳、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出租汽车服务区和电话召车系统的建设等方面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权利的保障。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保障出租汽车驾驶人员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一些地方和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提出,目前出租汽车行业普遍存在驾驶人员劳动权益保障不到位、承包费和风险抵押金缴纳数额过高、劳动强度过大等现象,亟需立法予以规范,草案的上述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为此,建议增加规定:“鼓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与驾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员工化管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与驾驶人员签订承包合同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承包费、风险保证金等事项;承包费和风险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最高限额。”“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安排替班驾驶人员、免收驾驶人员必要休息时间班费和病假时间班费等方法,减轻驾驶人员劳动强度,保障驾驶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五、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草案第八十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可以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授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行行政强制,地方性法规无此权限。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并未授权属于事业单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出租汽车和客运公共汽车予以扣押,草案作此授权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为此,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经营车辆,可以予以扣押;但对其中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扣押。(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六、关于校车安全管理。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校车发生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亡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当明确将校车安全管理的内容纳入本条例的调整范围,予以规范。鉴于校车安全管理不是单纯的道路运输管理问题,国务院也正在制定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并已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待国务院行政法规出台后,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再研究考虑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地方立法。为此,建议对校车安全管理作衔接式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财经委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和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的内容予以合并或者删除,草案的条文数量从九十五条减少到八十二条。同时,根据修改内容,对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修改完善。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经过多次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切合浙江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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