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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显著上升,人们短途出行可以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代步。近年来,电动车拥有潜在的巨大市场,受到人们的青睐。电动车以其体型小、灵活便捷、成本较低等优势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极大地方便了市民的出行;再者,由于缺少国家法律层面的统一规范,加上部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制意识淡薄,交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秩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如何有效管理电动车,是所有交通运输参与者共同思考的课题。
关键词:电动车;城市交通;管理;绿色科技;交通安全
电动车是大家再熟悉不过的日常生活用具。市场上品牌种类繁多,让人眼花缭乱,城市里的大街小巷几乎无处不见,它经常穿梭于人群之中,摇摆在车水马龙的大街,行人害怕,路上的机动车驾驶员更是躲不慎躲。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以至于2015年春节期间,一地方交警部门发布电动车隐患预警,提醒市民注意安全。
一 我国电动车现状和管理
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电动车社会保有量达到2亿辆,是私家车200%,摩托车的160%,已成为我国老百姓使用最多的交通工具。近几年,在全国大中小城市、城乡结合部及广大农村市场都电动车,是实施供给侧改革的典型产品,符合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在全国各地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
然而城市的电动车管理现状却是乏善可陈,没有完善的电动车驾驶证管理制度,对未成年驾驶人也缺少监督教育,交巡警也缺乏主动监管积极性。
二 电动车的定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5月11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是:“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千米/小时,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千米/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所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只有时速在20千米/小时以下且整车质量不超过40千克的电动车才属非机动车范畴。而其他时速超过20千米/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千克的车辆,则应定性为轻便摩托车,应按照机动车辆的身份进行管理。但是目前为止,电动车和自行车一样并没有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管而逍遥法外。
交通部门平时没有做到严格监管电动车,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部门又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可认定为无证驾驶,醉酒駕驶电动车的还以醉驾论,造成人员伤亡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现象引起广大拥有电动车市民的不解。由于现行的法律条款对电动自行车的定性模糊,在法律实务上缺乏可操作性,到底是按非机动车还是按机动车处罚没有明确规定,使交警部门对电动车的管理处于两难之中。
三 电动车技术与道路上的安全隐患
(1).车速严重超标。
按照电动车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车的设计时速应该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行驶的最高时速在15公里/小时。而这些超标车辆的车速可以达到30公里/小时,甚至50公里/小时。由于这些车辆的制动装置是以低时速的标准生产的,然而按有关规定,电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但现在大街上行驶的电动车速度极快,一旦与其它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后,后果不堪设想。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如果没有非机动车道则应该靠右行驶),而且时速不能超过15公里,在横过机动车道时也应该下车推行,但电动车驾驶者都没有遵守这些规定。
(2)设计车重超标。
按照电动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重量应在40公斤以内。但生产厂家为了追求外观的时尚,以及降低材料成本,使用大量劣质塑料等材料,并且车重超过国家标准。市场上销售的踏板式电动车质量远远超过了40公斤。由物理学可知,质量增加,物体惯性增加,在发生事故时撞击力增大,加重了事故危害性。据不少市民反映,目前市场上出售的电动自行车,有部分制动性能太差,驾驶时经常遇到刹车不灵现象。电动自行车车轮接触地面面积小,稳定性较差,刹车时摩擦系数小,制动距离长,如果不遵守交通法规,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
(3)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骑车人对交通法规知识缺乏基本了解,自身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在道路上行驶时,往往以骑自行车的习惯行驶,如突穿猛拐、争道抢行、闯红绿灯、随意转弯变道等。称其为马路杀手不为过。
5.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偏低
对电动自行车超标销售问题有关部门监管不够到位,导致不合格电动车大量上路。从目前事故现场来看,很大一部分非机动车事故都与电动车有关,而且这个比例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因而管理中处罚力度偏低。而且大量的电动自行车处于无牌行驶状态,政府职能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的监管无法切实可行,不能从源头上阻止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
四 电动车安全管理及预防措施
如何对电动车实施有效管理,减少或消除由此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确保交通安全、有序,是摆在有关部门面前一道棘手的难题。应根据自身的环境特点和交通状况,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政策法规,使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和管理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堵住管理漏洞,防止失控失管,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1.交管部门为电动车上牌照,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其实,从2007年开始,我国已逐步推行电动车刻制编码和购销登记制度,这对于规范电动车的管理是一个契机,加强对电动车的户籍化管理,对于符合标准的车辆核发电动车牌照,定期进行年审;对不合格的车辆采用淘汰制度,并建立电动车车辆档案,以此来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遏制电动自行车事故逃逸和盗抢情况的发生,使电动车和其他机动车一样有证上路。只有出发点正确,切实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的管理措施才能合理。
2.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地方出台相应政策
目前许多地区存在着大量的超标电动车,其最高车速、体积、重量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很多电动车甚至都堪与轻型摩托车相比拟。解决电动车的肇事问题,从最根本上是要制约其车速。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出台一些诸如“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载人”、“严禁加装、改装限速、动力装置”等电动车地方管理规定,强力推进对我市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严管工作。地方城市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为电动车开辟绿色通道,设立电动车专用车道,使之与机动车辆分离,可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率。
3.加强安全教育和执法力度,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
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电动车出行平安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对广大电动车交通参与者进行广泛交通安全意识宣传。深入各单位,大力开展以电动车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为反面教材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提醒广大电动车驾驶人从中汲取教训,增强交通安全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于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的要予以批评教育。
总之,电动车对城市绿色安全交通来说具有重要意思。电动车是供给侧改革的典型产品,促进摩托车、自行车等产品转型升级,是实现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体现。转变人们的出行方式,实现绿色低碳出行,需要从供给端采取措施。要尽快出台低速电动车的相应管理机制,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国家大力提倡节能环保,电动车具有先天的绿色环保优势,作为摩托车、踏板车等产品转型升级的战略产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是中央提出的五大任务。由于环保要求越来越严,摩托车等传统产品市场需求总量不断减少。电动车越来越多,但不能遮风挡雨,向电动车产品升级成为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4] 王鹏飞《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
[5]《电动车“三宗罪” 城市交通安全的桎梏》.
关键词:电动车;城市交通;管理;绿色科技;交通安全
电动车是大家再熟悉不过的日常生活用具。市场上品牌种类繁多,让人眼花缭乱,城市里的大街小巷几乎无处不见,它经常穿梭于人群之中,摇摆在车水马龙的大街,行人害怕,路上的机动车驾驶员更是躲不慎躲。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以至于2015年春节期间,一地方交警部门发布电动车隐患预警,提醒市民注意安全。
一 我国电动车现状和管理
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电动车社会保有量达到2亿辆,是私家车200%,摩托车的160%,已成为我国老百姓使用最多的交通工具。近几年,在全国大中小城市、城乡结合部及广大农村市场都电动车,是实施供给侧改革的典型产品,符合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在全国各地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
然而城市的电动车管理现状却是乏善可陈,没有完善的电动车驾驶证管理制度,对未成年驾驶人也缺少监督教育,交巡警也缺乏主动监管积极性。
二 电动车的定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5月11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是:“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千米/小时,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千米/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所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只有时速在20千米/小时以下且整车质量不超过40千克的电动车才属非机动车范畴。而其他时速超过20千米/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千克的车辆,则应定性为轻便摩托车,应按照机动车辆的身份进行管理。但是目前为止,电动车和自行车一样并没有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管而逍遥法外。
交通部门平时没有做到严格监管电动车,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部门又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可认定为无证驾驶,醉酒駕驶电动车的还以醉驾论,造成人员伤亡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现象引起广大拥有电动车市民的不解。由于现行的法律条款对电动自行车的定性模糊,在法律实务上缺乏可操作性,到底是按非机动车还是按机动车处罚没有明确规定,使交警部门对电动车的管理处于两难之中。
三 电动车技术与道路上的安全隐患
(1).车速严重超标。
按照电动车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车的设计时速应该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行驶的最高时速在15公里/小时。而这些超标车辆的车速可以达到30公里/小时,甚至50公里/小时。由于这些车辆的制动装置是以低时速的标准生产的,然而按有关规定,电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但现在大街上行驶的电动车速度极快,一旦与其它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后,后果不堪设想。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如果没有非机动车道则应该靠右行驶),而且时速不能超过15公里,在横过机动车道时也应该下车推行,但电动车驾驶者都没有遵守这些规定。
(2)设计车重超标。
按照电动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重量应在40公斤以内。但生产厂家为了追求外观的时尚,以及降低材料成本,使用大量劣质塑料等材料,并且车重超过国家标准。市场上销售的踏板式电动车质量远远超过了40公斤。由物理学可知,质量增加,物体惯性增加,在发生事故时撞击力增大,加重了事故危害性。据不少市民反映,目前市场上出售的电动自行车,有部分制动性能太差,驾驶时经常遇到刹车不灵现象。电动自行车车轮接触地面面积小,稳定性较差,刹车时摩擦系数小,制动距离长,如果不遵守交通法规,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
(3)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骑车人对交通法规知识缺乏基本了解,自身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在道路上行驶时,往往以骑自行车的习惯行驶,如突穿猛拐、争道抢行、闯红绿灯、随意转弯变道等。称其为马路杀手不为过。
5.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偏低
对电动自行车超标销售问题有关部门监管不够到位,导致不合格电动车大量上路。从目前事故现场来看,很大一部分非机动车事故都与电动车有关,而且这个比例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因而管理中处罚力度偏低。而且大量的电动自行车处于无牌行驶状态,政府职能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的监管无法切实可行,不能从源头上阻止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
四 电动车安全管理及预防措施
如何对电动车实施有效管理,减少或消除由此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确保交通安全、有序,是摆在有关部门面前一道棘手的难题。应根据自身的环境特点和交通状况,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政策法规,使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和管理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堵住管理漏洞,防止失控失管,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1.交管部门为电动车上牌照,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其实,从2007年开始,我国已逐步推行电动车刻制编码和购销登记制度,这对于规范电动车的管理是一个契机,加强对电动车的户籍化管理,对于符合标准的车辆核发电动车牌照,定期进行年审;对不合格的车辆采用淘汰制度,并建立电动车车辆档案,以此来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遏制电动自行车事故逃逸和盗抢情况的发生,使电动车和其他机动车一样有证上路。只有出发点正确,切实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的管理措施才能合理。
2.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地方出台相应政策
目前许多地区存在着大量的超标电动车,其最高车速、体积、重量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很多电动车甚至都堪与轻型摩托车相比拟。解决电动车的肇事问题,从最根本上是要制约其车速。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出台一些诸如“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载人”、“严禁加装、改装限速、动力装置”等电动车地方管理规定,强力推进对我市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严管工作。地方城市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为电动车开辟绿色通道,设立电动车专用车道,使之与机动车辆分离,可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率。
3.加强安全教育和执法力度,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
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电动车出行平安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对广大电动车交通参与者进行广泛交通安全意识宣传。深入各单位,大力开展以电动车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为反面教材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提醒广大电动车驾驶人从中汲取教训,增强交通安全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于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的要予以批评教育。
总之,电动车对城市绿色安全交通来说具有重要意思。电动车是供给侧改革的典型产品,促进摩托车、自行车等产品转型升级,是实现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体现。转变人们的出行方式,实现绿色低碳出行,需要从供给端采取措施。要尽快出台低速电动车的相应管理机制,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国家大力提倡节能环保,电动车具有先天的绿色环保优势,作为摩托车、踏板车等产品转型升级的战略产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是中央提出的五大任务。由于环保要求越来越严,摩托车等传统产品市场需求总量不断减少。电动车越来越多,但不能遮风挡雨,向电动车产品升级成为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4] 王鹏飞《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
[5]《电动车“三宗罪” 城市交通安全的桎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