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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缘起与问题之提出在大陆法系的公司制度之下,资本三原则虽近来有所调整与松动,但仍为法律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其中资本确定原则系指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必须有与其章程所定之数额,或章程授权资本额一定比例数额之资本已缴足,始得设立登记。为达此规范目的,乃设有验资制度及禁止公司发还股款等规定以求其落实,并依此保障债权人或其他交易相对人之权利。资本维持原则又称为资本充实原则,则系指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应持续至少维持相当于资本的财产,以具体的财产——可能是现实资产或等同于现金之各种资产——以充实抽象资本,其目的仍在保障交易相对人或债权人。~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