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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和全国考办《关于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考委办[2002]66号)文件精神,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在2002年10月31日前取得学籍(考籍)的考生,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推延。教育部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学历文凭考试中医专业毕业证的注册时间截止到2005年12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