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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市场融资规模大、信息不对称、中小投资者对公司情况了解较少、中小投资者无法通过长期投资分享经济增长收益、中小投资者的股东行权较难、市场违法行为等原因造成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而形成市场缺陷,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正常发展。本文除健全現有的保护制度外,就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作一些构想,以供研究者的参考。
关键词:证券设资;中小投资者;权益
一、健全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
我国证券市场也应该参考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退市标准,采取一些与其相类似的数量化指标,例如:确定公众持股人数、持股量及市值标准;确定公司总资产、主营收入、持续经营能力标准;确定公司股票最小报价标准;确定违反信息披露和严重违规行为的判定标准。此外,还应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为退市公司提供后续交易场所。为了减少退市对投资者的影响,维持退市公司的发展潜力,为其继续发展提供空间,需要继续推进与完善国内的三板市场,以适应建立国内多层次证券市场需要。
二、建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的设立,既是风险防范机制,又是风险治理机制。也就是说,在证券市场培育发展阶段,建立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对增强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投资者因证券公司经营不善受到利益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为数不少。随着人世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冲击,证券公司的破产、兼并、整合将不可避免,从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着眼,应考虑建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直接的经济形式补偿投资者的利益损失。
(一)“五位一体”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体系
五位就是:赋权监管机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小投资者、市场化的投资者维权机构。
其中法律提供者是指被国家赋予特定权利,提供证券市场“公共产品”:法律、法规、监管、宏观信息者,具有社会公信力,以整个证券市场整体利益为最终利益者,不是代表任何集团或个体的利益。具体包括:国务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
市场化的投资者维权机构:是指在法律基础上,成立的独立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受损投资者的维权,代表投资者进行损害的取证、司法诉讼、民事赔偿等。
五位主体各司其职,共同完成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惩戒。相互制衡辩证统一的整体。
(二)保护构架设想
1.体系内主体运行机制
赋权监管机构:国务院、发改委、国资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国务院、发改委、国资委负责上市公司的宏观规制;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自律、服务和传导”三大职能的,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主体,遵循“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立案”的原则。
其关系图为:
2.体系内信息运行机制
体系内运行的信息分为三类:法律法规信息、影响证券价格信息、违规处罚信息。
法律法规信息,由赋权监管机构制定的,需要任何公民遵守的证券类信息,其的传递,是由上而下的,赋权监管机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市场化的投资者维权机构——中小投资者。其的有效传递首先是赋权监管机构自身的学习,然后传达到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市场化的投资者维权机构,通过对考试、抽查,评级督促三机构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最后,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市场化的投资者维权机构三者通过公司内张贴,网站、培训等方式教给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也可以自己学习。促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影响证券市场价格信息,主要是指宏观经济信息、上市公司信息、突发事件信息。宏观经济信息由国家控制,此信息需要提高国家相关部门的“公信力”,发布信息仍应该遵守:及时、准确、完整。杜绝任何利用信息去操纵市场,信息应完全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运行,而不应该是任何主体谋取利益的手段。上市公司本身也应做到规范、及时、准确、完整的公告。
违规处罚信息,是指对于证券市场上的任何违规事件,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处罚结果相关部门:国家司法机关或市场化的维权机构、违规者自身、相关财经媒体,都应积极参与对其进行完整的报到,“阳关是最好的消毒剂”。通过信息的公开:一、提高违规者无形成本,警示、教育潜在违规者。二、使中小投资者熟悉违规者的策略,以便预防、监督、投诉违规事件。
综上,不同的信息具有不同的作用,被不同的主体所掌握,我们应该遵循损害最小原则,及时、准确、完整的通过有效途径进行发布。
3.体系内激励约束机制
保护体系内的激励约束机制分为四类:法律约束、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证券公司与中小投资者、市场化的投资者维权机构与中小投资者。
法律约束,主要是通过对违规者的惩罚,在以往的警告、罚款、市场禁入、吊销营业执照基础上,通过引入市场化的投资者维权机构,代理投资者进行维权事宜,充分发挥对违规者的处罚,对受害者的补偿作用,极大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法律的效力,对证券市场违规主体产生实际的激励约束作用。其机制的关键是维权的可操作性、惩罚的力度,即民事责任赔偿、刑事处罚。
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一方面,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上市公司股份的全流通,如果上市公司得不到中小投资者的认可,其市值必然下跌,到达一定程度根据托宾Q值理论,公司被收购兼并的可能性增大,给管理层、大股东等造成威胁。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得到投资自的青睐—市值增加—再融资—新项目—公司盈利—管理层、股东得到汇报。
证券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一方面,在我国经纪业务占券商收入的60%以上的状况下,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随着券商竞争的的加剧,拥有稳定忠实的投资者是券商发展的根基,而投资者的忠实是就建立在获利的基础上。另一方面,随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用的发挥,作为会员单位,证券公司的风险指标被纳入其缴纳会费的评价标准,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规避了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违规事项。
市场化的投资者维权机构与中小投资者,作为自负盈亏、独立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只有有效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才能生存、发展,所以其激励约束最为强烈,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市场化的投资者维权机构与中小投资者是利益共同体。
要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需要提供具体的直接保护制度,坚持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核心,不断完善现行立法,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权益保障策略。
关键词:证券设资;中小投资者;权益
一、健全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
我国证券市场也应该参考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退市标准,采取一些与其相类似的数量化指标,例如:确定公众持股人数、持股量及市值标准;确定公司总资产、主营收入、持续经营能力标准;确定公司股票最小报价标准;确定违反信息披露和严重违规行为的判定标准。此外,还应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为退市公司提供后续交易场所。为了减少退市对投资者的影响,维持退市公司的发展潜力,为其继续发展提供空间,需要继续推进与完善国内的三板市场,以适应建立国内多层次证券市场需要。
二、建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的设立,既是风险防范机制,又是风险治理机制。也就是说,在证券市场培育发展阶段,建立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对增强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投资者因证券公司经营不善受到利益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为数不少。随着人世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冲击,证券公司的破产、兼并、整合将不可避免,从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着眼,应考虑建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直接的经济形式补偿投资者的利益损失。
(一)“五位一体”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体系
五位就是:赋权监管机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小投资者、市场化的投资者维权机构。
其中法律提供者是指被国家赋予特定权利,提供证券市场“公共产品”:法律、法规、监管、宏观信息者,具有社会公信力,以整个证券市场整体利益为最终利益者,不是代表任何集团或个体的利益。具体包括:国务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
市场化的投资者维权机构:是指在法律基础上,成立的独立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受损投资者的维权,代表投资者进行损害的取证、司法诉讼、民事赔偿等。
五位主体各司其职,共同完成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惩戒。相互制衡辩证统一的整体。
(二)保护构架设想
1.体系内主体运行机制
赋权监管机构:国务院、发改委、国资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国务院、发改委、国资委负责上市公司的宏观规制;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自律、服务和传导”三大职能的,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主体,遵循“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立案”的原则。
其关系图为:
2.体系内信息运行机制
体系内运行的信息分为三类:法律法规信息、影响证券价格信息、违规处罚信息。
法律法规信息,由赋权监管机构制定的,需要任何公民遵守的证券类信息,其的传递,是由上而下的,赋权监管机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市场化的投资者维权机构——中小投资者。其的有效传递首先是赋权监管机构自身的学习,然后传达到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市场化的投资者维权机构,通过对考试、抽查,评级督促三机构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最后,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市场化的投资者维权机构三者通过公司内张贴,网站、培训等方式教给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也可以自己学习。促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影响证券市场价格信息,主要是指宏观经济信息、上市公司信息、突发事件信息。宏观经济信息由国家控制,此信息需要提高国家相关部门的“公信力”,发布信息仍应该遵守:及时、准确、完整。杜绝任何利用信息去操纵市场,信息应完全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运行,而不应该是任何主体谋取利益的手段。上市公司本身也应做到规范、及时、准确、完整的公告。
违规处罚信息,是指对于证券市场上的任何违规事件,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处罚结果相关部门:国家司法机关或市场化的维权机构、违规者自身、相关财经媒体,都应积极参与对其进行完整的报到,“阳关是最好的消毒剂”。通过信息的公开:一、提高违规者无形成本,警示、教育潜在违规者。二、使中小投资者熟悉违规者的策略,以便预防、监督、投诉违规事件。
综上,不同的信息具有不同的作用,被不同的主体所掌握,我们应该遵循损害最小原则,及时、准确、完整的通过有效途径进行发布。
3.体系内激励约束机制
保护体系内的激励约束机制分为四类:法律约束、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证券公司与中小投资者、市场化的投资者维权机构与中小投资者。
法律约束,主要是通过对违规者的惩罚,在以往的警告、罚款、市场禁入、吊销营业执照基础上,通过引入市场化的投资者维权机构,代理投资者进行维权事宜,充分发挥对违规者的处罚,对受害者的补偿作用,极大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法律的效力,对证券市场违规主体产生实际的激励约束作用。其机制的关键是维权的可操作性、惩罚的力度,即民事责任赔偿、刑事处罚。
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一方面,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上市公司股份的全流通,如果上市公司得不到中小投资者的认可,其市值必然下跌,到达一定程度根据托宾Q值理论,公司被收购兼并的可能性增大,给管理层、大股东等造成威胁。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得到投资自的青睐—市值增加—再融资—新项目—公司盈利—管理层、股东得到汇报。
证券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一方面,在我国经纪业务占券商收入的60%以上的状况下,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随着券商竞争的的加剧,拥有稳定忠实的投资者是券商发展的根基,而投资者的忠实是就建立在获利的基础上。另一方面,随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用的发挥,作为会员单位,证券公司的风险指标被纳入其缴纳会费的评价标准,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规避了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违规事项。
市场化的投资者维权机构与中小投资者,作为自负盈亏、独立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只有有效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才能生存、发展,所以其激励约束最为强烈,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市场化的投资者维权机构与中小投资者是利益共同体。
要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需要提供具体的直接保护制度,坚持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核心,不断完善现行立法,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权益保障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