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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社会活力中的“社会”进行界定,并进一步识别出其中的社会主体。将社会活力定义为社会中各社会主体的活力。将社会中的社会主体分为三类,即个体的人、社会组织与社会机制。据此,从社会中人的活力、组织的活力和机制的活力三个方面搭建包含8个单项指标在内的社会活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在构建指标过程中遵循了科学性、完备性、可测性及独立性原则。同时,在构建指标体系的过程中也存在理论基础不深入、完备性保障不完全及主观指标的选取和测量等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