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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8年8月25日,上海某购销部(以下称购销部)与交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250万元,用于支付采购电视机,还款日期为1988年11月25日。同年9月30日该部又向交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在合同中注明用于支付彩电货款及归还9月30日到期的贷款,还款日期为1989年1月25日。实际上,这两笔贷款都是以借新还旧的方式,用于归还购销部向交行所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