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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rn2006年11月7日,张先生(台湾人,买受方)和李先生(上海人,出卖方)经上海某物业公司居间介绍达成三方(以下简称“协议”),约定以房价款1378.9万元(含车位价格)购买李先生位于上海某区某路X弄X号X室房屋及地下X层X号车位,为表示购买诚意,张先生在签订后向物业公司支付定金200万元,李先生将房地产权证原件交由物业公司保管.后张先生同意物业公司将定金中的150万元交给李先生.双方约定在签订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签订或类似合同,如果张先生未能履行本协议所述事项,则己付定金不予返还;如果李先生未能履行本协议所述事项,则应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