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问题的思考

来源 :中国房地产业·上旬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ust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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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代化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迎来了全新入市的发展趋势。现阶段建设用地入市的过程中存在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缺乏有效监督管理机制等问题,为实现建设用地的顺利入市,国家应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条例,实现利益主体关系的明确,同时,政府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入市流程的规范化进行。本文将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探究。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思考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问题
  1.1入市受多部法律的制约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顺利入市,我国虽推行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多项法律制度,但在实际的入市过程中却存在“于法无据”的情况,如:《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物权法》中虽严格限制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体流程,但没有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实际流转形式进行明确,导致部分地方政府以现行法律为借口,妨碍相关政策制度的有效落实。
  1.2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
  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是影响建设用地顺利入市的主要原因之一,农村、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组织是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划分出的三个土地所有权主体,实际的土地所有权归三级所有,缺乏权利形式和权利内容的合理性划分[3],导致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在流转的过程中,无法确保农民的切身利益。
  1.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缺乏有效的管理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完成入市工作后,由于各政府部门对于监督管理职权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导致土地开发经营管理缺乏制度支持和行为规范。违规占据农村土地、土地实际用途改变、用地规划不清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利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长期稳定发展,阻碍农民实际经济利益的获取。
  1.4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公平问题
  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往往会牵涉到农民土地增值收益问题,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直接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现阶段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未建立完善的分配制度,导致农民主体分配比例较低,影响农民土地财政来源。农户原本应得到的利益被乡镇政府获取,导致农民实际利益遭到损害。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解决策略
  2.1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制度
  完善的政策制度是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顺利入市的保障,现阶段农村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法律条例仅有《物权法》和国家在十八大中审议通过的改革决定,国家的许多地区没有建立完善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方案,不利于收益分配机制的科学性设立。因此,国家应充分了解现阶段农村发展经营现状,在制定详细法律条例的同时,建立并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明确入市主体的职责,确保农村建设用地的合理性出组、入股、转让等。
  2.2明确主体地位,处理主体关系
  为响应国家提出的政策改革决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充分考虑集体与农民个体、农村集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统筹兼顾[2],在符合相关规划制度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政府职责部门加大监督力度,正确处理农村集体与各方的关系,确保社会发展秩序的稳定。在符合政府制定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股、出组等,实现各利益主体利益关系的合理性分配,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2.3加强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入市流程
  地方政府土地行政部门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主管部门,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入市流程、市场发展、用地存量等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参与人员的权利,将入市的各项流程进行公开,确保土地入市流程的规范化操作。
  2.4处理利益分配关系
  处理好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是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顺利入市的基本保障,各级政府部分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管职责,充分考慮现阶段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对自身所得份额的范围进行明确,实现利益分配制度的科学化设计。
  2.5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
  秉持“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发展原则,国家在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前,应充分考虑现阶段建设用地的入市条件,合理使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4],积极搭建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交易信息的查询和确认。为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程的规范化操作,应建立一个专门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中心,明确责任主体,确认交易合同,加强对交易信息的记录和方案管理。
  2.6加强农村供给侧改革
  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产权制度的合理化改革可以有效激活现阶段农村土地要素[1],明确现阶段农村废地、闲置基地等是否符合入市标准。实现农业供给侧的结构调整,明确实际的发展方向,有效解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征地使用范围之间的发展性问题,为后续农民集体经济利益的分配提供技术保证和政策支持。
  参考文献:
  [1]李荣光.浅析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问题研究[J].华东交通大学,2016,04(14):104-106.
  [2]张晓强.浅析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困境以及实现路径探究[J].中国农村经济,2017,34(14):278.
  [3]黄蜂洋.简述现阶段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思考[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16,34(15):382.
  [4]张云林.小议新形势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值释放的新思路[J].中国农村资源与区划,2018,04(17):271.
  作者简介:
  姚舜,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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