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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医生特别是资深专家的外出会诊已是一种现实的需要。接受医疗会诊的机构应根据卫生部于2005年发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安排医生及时参与会诊,院外医生会诊如果遵循此规定,会诊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则由邀请医疗单位承担。如果接受会诊邀请的医疗机构迟延会诊,那么,迟延会诊何种情形下构成医疗过错?迟延会诊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