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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从国际商事调解自身优势和随机性向制度性发展两个方面分析后公约时代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变化情况,然后从新加坡公约对国内法律的影响和后公约时代国内法律调整方向的偏差两个角度具体分析,最后提出调整国际商事调解法律、结合ADR途径和条件协议、培养专业人才及鼓励个人市场化参与等降低国际商事调解对中国影响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