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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业交易结构的不断变化、融资担保方式繁杂程度的增加,非传统意义的担保架构变得愈发常见.让与担保因其灵活性高、成本较低等优势逐步被市场主体广泛应用.但是我国立法并未对这种非典型担保方式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常常产生“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九民纪要》突破性地对让与担保进行了规定.本文将以《九民纪要》第71条为对象进行分析,探究其合理性与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