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药害事故频频发生,对于药品的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我国没有特定的标准和依据,只能参考相关的法律,但显然这类法律对药品侵权事件的适用上产生了种种困境,而对药品不良反应所致损害如何救济,我国仍是一片空白。为此,通过采用文献调研和比较研究方法等,笔者以为出于以人为本和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的理念和目的,应将药品责任的特殊立法列入考虑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