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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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由巨灾造成的损失巨大,严重危害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可以运用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来有效应付日益严重的巨灾风险。本文从巨灾风险的定义和特性入手,分析了发达国家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主要产品类型及其是否可在我国运用的情况,并提出我国发展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使保险市场能和资本市场一起良性健康发展。
  [关键词] 巨灾风险;保险风险证券化;资本市场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09 . 22 . 023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 0194(2009)22 - 0064- 03
  
  2008年对于中国来说是多灾多难的一年,从1月中旬至2月上旬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到随后的“5·12”汶川大地震,一次次突如其来的巨灾给我国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相应的巨灾风险控制制度,灾后重建和救助工作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这种补偿方式不仅资金来源有限、补偿速度慢,而且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后续发展,必须对此进行反思和总结。
  
  一、巨灾风险的定义和特性
  
  国际保险界对巨灾风险至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义和划分。一般认为巨灾风险是指突发的、无法预料的、无法避免的、严重的灾害事故[1],如地震、洪水等严重的自然灾害风险。巨灾风险作为风险的一种,除了具有一般风险的共同特征——客观性、不确定性外,更具有自身的一些特性:
  (1)巨灾的发生频率低。相比一般灾害,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极低。从而导致保险人无法依据概率论的方法合理地厘定相关的巨灾保费。
  (2)巨灾的损失程度巨大,对人们生命财产的威胁极大。2008年年初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 516.5亿元,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汶川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涉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截至2008年6月28日,汶川大地震致四川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 000亿元人民币。四川省遇难人数达到68 683人,失踪184 004人,受伤360 358人;倒塌房屋、严重损毁不能再居住和损毁房屋涉及近450万户,1 000万人无家可归;重灾区面积达10万平方公里。
  (3)传统上属于不可保风险。保险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收集众多的同质风险,将拥有这些同质风险的个体组合起来,使他们共同分担统一风险所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这要求各个个体之间是独立的。但是巨灾风险引起的个体保险损失或理赔之间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有较强的正相关性,这与保险分散风险的基础理论“大数法则”相矛盾。因此不可按传统保险理论和方法加以承保。
  (4)风险难以预测。巨灾事件作用机制非常复杂,尽管人们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研究巨灾事件的预测问题,但是迄今为止人类驾驭巨灾的能力仍然有限。以地震预测为例,在当前的科技水平下,要对其发生时间、地点和震级进行精确预测,还是非常困难的。另一方面,由于巨灾风险发生频率低,巨灾资料通常残缺不全;即使有完备的资料,也会因时间跨度过长而使资料的参考价值降低。
  
  二、发达国家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发展情况
  
  巨灾风险破坏性巨大,它在短时间猛烈冲击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引起连锁理赔反应,使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面临很大的压力,因此如何有效应对巨灾风险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传统的解决方法主要是设定免赔额、增加特殊的免赔条款,通过再保险来转移超额风险等,这些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也是目前保险实务中常用的方法,但无法彻底解决巨灾风险暴露问题。为了缓解压力,保险人开始将目光转向资金实力雄厚的资本市场,以期寻找到替代品或补充方式,达到扩大保险资金来源,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的目的。由此引发了一场保险经营方式的变革,资本市场上一种基于保险风险的金融创新工具应运而生,人们将其称为巨灾风险证券化或保险业的资本市场创新。它的主体思路是运用各种创新金融工具及其变换、组合来实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利用资本市场的力量来处理巨灾风险。目前,发达国家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主要产品有以下几种:
  1. 巨灾债券(Catastrophe Bond)
  传统意义上,巨灾风险通常通过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来达到避险的目的。而巨灾债券作为一种新型方式,直接将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是另一种负债证券化的形式。所谓的巨灾债券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联结的债券,将(再)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当巨灾事件未发生时,投资者可以获得比同等期限结构的政府债券高得多的利息收入。当巨灾事件发生时,投资者就会失去若干期的利息,甚至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本金。这部分利息和本金将被用来对巨灾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其发行流程如图1所示。
  与任何其他债券类似,巨灾债券也涉及发行人、承销商、投资人等多个主体。巨灾债券的发行一般是为了满足将巨灾风险转移出去的机构的需要,该机构可以是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企业或政府。不同的是,巨灾债券往往需要设立一家特别目的的机构(SPV)作为债券发行人,并需要一个专业第三方来评估债券的风险程度。SPV接受巨灾风险,收取费用,设计、发行巨灾债券产品,并在巨灾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间内向风险转移机构支付资金。同时,在收到投资人的投资后,SPV还有向投资人支付约定的利息,并在未发生巨灾事件时偿还本金的义务。
  与传统风险转移手段相比,巨灾债券可提前为发行方提供资金保障,因为通常巨灾债券的发行期为3~5年,可有效地提供长期保障,同时其覆盖范围可依据需求灵活设定,例如针对特定地区或特定的灾害种类[2]。同时,巨灾债券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可以用来分散其风险的投资品种。“将某项与现有组合没有关联或呈负关联的资产加入到该组合中,能降低整体组合风险,同时又不会降低预期收益率。如果这项资产能够像巨灾债券那样带来具有吸引力的收益率,那么,给该组合的风险/收益指标带来的好处将会更大。”瑞士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部高级副总裁杜斌旗说。
  最早的巨灾债券是1984年日本发行的可赎回地震债券,“这种证券化方式,为日本市场提供了对地震风险更多的承保能力”。此后覆盖风险的种类逐渐增加,1996年U.S.A.A.(联邦服务汽车协会)发行的美国海湾和东海岸飓风债券、1997年SwissRe.(瑞士再保险公司)发行的加利福尼亚地震债券和WinterhurRe. (丰泰再保险公司)发行的暴风雪债券等[3]。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自1997年诞生至2006年的10年间,巨灾债券发行量增长了约300%,2006年当年的总发行量达50亿美元。2007年,这一数字已逼近60亿美元。汉诺威再保险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专业事务负责人乌尔瑞奇年初曾预计,2008年全球巨灾债券市场将会增长20%。随着全球银行业和投资机构努力摆脱美国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冲击,保险连结证券产品的供给出现短缺,投资机构更乐于通过保险证券实现多样化投资。
   2. 巨灾期权(Catastrophe Option)
  巨灾期权是以损失指数为标的物的一种期权产品,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于1995年9月29日推出了巨灾保险期权交易。和一般的期权不同,巨灾期权不具有某种有形的基础资产,而是基于某种衡量巨灾保险损失程度的指数。为了解释方便,我们假设有一家保险公司承保财产保险。x代表该公司在期间(t, T )遭受的所有损失。为简明起见,再保险人付款金额用f (x)表示。损失限额再保险合同中规定了a和b两个值以界定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付。如果总损失低于a,则不必赔付,即f(x)=0 (xb) [4]。
  与传统再保险相比,巨灾期权的优势在于流动性强、成本较低、市场信息对称、道德风险较低。但在期权市场上,由于单个期权的损失风险对巨灾期权的卖方而言没有上限,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较难找到单个期权的卖家,而往往需要组合两个期限相同但具有不同行使价的期权来降低期权卖方所承担的风险。
  3. 巨灾期货(Catastrophe Future)
  交易所交易巨灾期货是最早出现的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它是由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设计并在1992年12月开始交易的。巨灾期货和商品期货的运作机制基本相同,如果保险公司预测到巨灾损失会发生,它就会购买巨灾期货,如果该损失未发生或低于某一界限,那么保险公司将在期货市场上受到损失[5]。但由于保险损失较小,保险人可用保险方面获得的收益弥补其期货方面的损失,这样,就可以使保险业免受巨灾带来的损失。
  尽管由于期货市场上避险者多于投机者、频繁出现信息不对称现象、投机者因风险过于集中而导致损失幅度过大等原因,该产品在上市后不久就终止交易了,但巨灾期货作为一种全新的风险转移方式,在巨灾风险证券化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可为今后其他品种产品的成功推出提供借鉴。
  
  三、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在我国的运用
  
  通过对发达国家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充分利用好金融和资本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巨灾风险。在技术上,地震和台风两大风险已被成熟的巨灾债券模型制作公司纳入到模型中,被证明适于在金融市场实施证券化。我国是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一半以上的大型城市均处在地震高发地区,包括香港和上海在内的主要商业中心都处在暴露于台风风险之下的地区,每年因巨灾遭受的经济损失很大,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 洪水、地震等危害极为严重的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大幅度上升,导致每年经济损失近千亿元。对于正酝酿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的中国而言,巨灾债券和其他保险连结证券将会是非常有用的风险管理工具。慕尼黑再保险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王真认为,中国的统计和技术条件已基本具备,可先选取特定地区的特定风险开展巨灾债券试点,成熟后逐步向多个区域推广。
  但是,无论是传统保险和再保险产品,还是巨灾期权、巨灾期货、巨灾债券等多种形式的巨灾保险衍生品,它们运作发生的前提和成功运作都需要借助资本市场来完成[6]。一个发展完善、投资者众多、信息透明的资本市场是保险风险证券化得以存在的基础环境。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是制约我国发展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瓶颈,所以加快完善和发展资本市场是我国发展巨灾保险的前提条件。我国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
  (1)发展完善债券市场。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是资本市场的两大支柱。而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发展明显滞后于股票市场。我国债券市场品种比较单一,主要以国库券和重点企业建设债券为主。今后,我国应着重发展债券市场,通过不断扩大对债券的需求,以创新推动债券市场发展,不断完善市场法规,建立债券评级体系等相关措施对我国的债券市场进行调整,充分开发我国债券市场的巨大潜力。总之,完善的资本市场必须以发达的债券市场作为支撑。
  (2)发展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从战略上来讲,应该分阶段进行,由易到难,由简单到复杂。我国股票市场发展了10余年,商品期货市场也已经发展了好几年,为发展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9月华尔街危机暴露出金融创新高风险的一面:首先,创新产品本身的复杂性很可能掩盖其暗藏的巨大风险,导致风险的不断积累;其次,金融创新产品有转嫁风险的功能,在转移自身非系统性风险的同时造成宏观系统性风险的积累。然而,就像硬币的两面一样,危机往往也会成为契机。在华尔街的旧体系瓦砾之上,新的金融业格局正在形成:更加安全的经营策略,新的混业经营格局,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因此我国发展的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应更加稳健,更加注重基础资产质量,更注重风险的控制。
  (3)加强法律、监管和会计等方面规定的支持。金融市场的产品创新离不开法律和监管的支持。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方面来看,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体系,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由于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运作涉及保险业和证券业,我们就要结合保险业自身的特点和资本市场特性,对现有政策法规做出相应的调整或补充。在健全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依据这类金融工具的特点,对会计制度、税收政策和监管框架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为风险证券化的规范发展铺平道路。在加强监管方面,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完善目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监管法规和配套措施。
  
  主要参考文献
  [1] 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 孙轲. 解剖巨灾债券各流程:证券化对冲灾害损失[N]. 21世纪经济报道,2008-05-28(6).
  [3] 李勇权.论保险证券化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J].保险研究,2003(5):35-37.
  [4]董芸,邬利丽. 对巨灾风险管理策略的探讨[J]. 经济问题探讨,2007(9):172-178.
  [5] 缪森. 巨灾风险证券化实证研究[J].集团经济研究,2006(9):188-190.
  [6] 栾存存. 巨灾风险的保险研究与应对策略综述[J]. 经济学动态,2003(8):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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