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犯罪被害调查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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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我国犯罪学长期以来比较忽略犯罪测量的研究,极少探究测量与统计资料的形成来源,由此可能造成对刑法的选择性与部分性缺乏质疑、立法与执法难以与社会脉动同步、缺乏证据而形成刑事政策等。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已建立起系统性的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通过对官方统计的比较与修正,已成为各国了解本国犯罪现状、特征及变化趋势的可靠数据来源,也为犯罪学特别是被害人学的实证研究提供了基本的素材。我国正处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时期,亟待建立全国性的犯罪被害调查制度。
  关键词:犯罪统计;被害调查;西方国家
  一、问题的缘起
  我国犯罪学长期以来比较忽略犯罪测量的研究,极少探究测量与统计资料的形成来源。犯罪学家在社会的分析层次常利用官方统计资料来发掘研究题材,形成重要概念进而支持理论,在个人的分析层次常使用立法定义来界定研究对象且区分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由于我国忽略对犯罪测量与统计的研究,犯罪分析及刑事政策制定依赖的都是官方的犯罪统计,由此可能带来的问题:
  一是不能对刑法的选择性与部分性提出质疑反思。犯罪学的研究应可协助了解刑法执行的部分性以及选择性,而非局限于刑法定义的犯罪类型。为什么刑法只规范部分的偏差或反社会行为?为什么不是所有的偏差或反社会行为都以刑法规范?部分性与选择性不只发生在立法,也发生在执法以及刑事司法过程中。当时代变迁以及犯罪行为改弦易辙时,刑法的规范难免会受到合法性的质疑,因为刑法规范制定的标准是与刑法制定的当时当地的社会状况及过程息息相关,故而是变动的。如果我们完全以官方资料来探讨“犯罪”,很难对于刑法的部分性以及选择性提出质疑。原因是:一方面虽然刑法标准是变动的,而且也会通过修法改变,但是官方统计的呈现较倾向“量”的改变,而缺乏“质变”的资讯,因为官方统计收集资料的框架是固定的,即使有特别独立出来的统计也很难与其他部分融合分析。另一方面官方统计重视“事件”而不是“人”,是将“人”视为集合体(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因此无法符合统计学上所显示出不同种族、民族、社会经济地位等差别描述。
  二是不能完全把握犯罪的真实状况。除了警方记录在案的犯罪行为外,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未向警方报案的犯罪黑数,犯罪黑数的存在使得政府无法把握犯罪的真实状况。此外,官方统计偏重犯罪盛行率(victimization prevalence)而忽视集中率(concentration)。盛行率可以估测在某一段时间内个人可能成为被害人的机率,集中率(concentration),则可以估测每一个人可能被害的次数。由于我国完全仰赖官方的犯罪统计,可能会导致忽略集中率,进而忽略可以从减少集中率(重复被害)来减少整体犯罪。
  三是不能在犯罪被害人保护议题上与社会脉动同步。20世纪40年代随着被害人的再发现,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与作用逐渐受到重视,被害人保护的立法与措施成为国际瞩目的政策议题。我国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司法领域引入了修复性司法的理念,近些年一直在进行被害人援助、被害人补偿、刑事和解等内容的刑事司法改革探索。然而支持这些改革,我们需要有足够的资料来源以了解被害人,被害人究竟是哪些人以及他们的生活经验。而官方统计主要是以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为测量的指标,难以了解被害人的需求以及被害人对治安的认知与感受,从而难以在保护被害人的立法与执法政策上赶上时代需求。
  其实,随着20世纪上半叶各种社会学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官方统计的缺陷日益被认识,为弥补官方统计的不足,国际上一种评估、测量犯罪行为和犯罪数量的新的统计方法——犯罪被害调查开始出现。犯罪被害调查是以犯罪被害人为调查对象的一种犯罪测量方法,与官方的犯罪统计不同,它不是从犯罪的角度出发,而是专门就被害人的被害经验以及普通公众对犯罪的感受作为调查主题,从而形成多元的犯罪统计资料来源。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外犯罪被害调查兴起的背景、调查方法和主要目的的描述,揭示国外犯罪相关统计的基础及其背景因素,以期对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以及犯罪被害调查制度建构有所启示。
  二、国外犯罪被害调查的展开
  (一)国外犯罪被害调查的兴起
  美国在上个世纪60年代中期率先开展犯罪被害调查,这和美国当时犯罪数量急剧增长,政府亟须探求犯罪治理措施有关。同时,兴起于30年代社会学研究对经验实证主义和量化研究方法的不懈追求,也为犯罪被害调查在美国的开展提供了理论支持及分析工具 。1965年林登·约翰逊总统召集“总统执法和司法行政委员会”,责成其调查美国社会犯罪的根本原因与特征。该委员会发现作为美国犯罪数据最重要来源的《统一犯罪报告》,仅仅是从警方报告的犯罪中获取信息,基本上没有反映犯罪的特质、被害人状况等信息。为了填补这些信息漏洞,该委员会建议举行犯罪被害人调查,并在1966年和1967年进行了三次先导研究(pilot study)。
  1966年的先导研究是由Biderman教授指导,由社会科学研究局(Bureau of Social Science Research)執行,针对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随机抽出的511名十八岁以上成年人进行访问。第二次的先导研究则由密西根大学的调查研究中心(Survey Research Center)在Reiss教授指导下进行。这次调查针对哥伦比亚特区、波士顿和芝加哥等市的768名商业机构负责人或经理人,及595位18岁以上成年人进行访问。第三次先导研究则由Ennis教授指导,由全国意见调查中心(National Opinion Research Center)执行。这是一项全国性的调查,抽取10,000家庭进行访问。在这次调查中发现,约有50%的犯罪案件未向警方报案。
  三次的先导研究旨在探讨一项新的犯罪资讯收集方法是否可行,以及刑事司法机构如何使用这些资讯。这些先导研究构成了第一代的犯罪被害调查,同时也发现了一些方法学上的问题,如记忆颓失(memory decay)、定义问题、抽样问题等。   第二代犯罪被害调查于1970年和1971年实施,针对第一代犯罪被害调查的缺陷做了方法学上的修正,如采用记录对照(record check)及小样本组连续研究(panel design)等。
  第三代的犯罪被害调查称为全国犯罪调查,充分显示了美国联邦政府对犯罪被害调查的重视。联邦政府分别抽样调查全国72,000个家庭,15,000个商家并针对全国26个城市中的12,000个家庭及2,000个商家进行特别调查。由于商业被害调查样本太小且费用太高,于1977年停止举办。而城市的特别调查则因与家庭调查有许多重叠之处,费用又太高,于1975停止举办。
  从1979年开始被害调查采用新设计,正式进入第四代的犯罪被害调查,名称也修正为全国犯罪被害人调查。改进的方向包括:增进受测试者反应的正确性(如在问卷设计中对“犯罪场景”一栏增设了特定的线索和提示,以便于受访者能更好地回忆起当时犯罪的场面)、增加犯罪与被害不同层面的问题、开始采用筛选问题(screen questions)方法以能更深入询问被害经验。
  到了1989年,联邦政府对犯罪被害调查进行了第五次改革,由此进入第五代犯罪被害调查。重新设计后的犯罪被害调查扩增收集犯罪资讯的能力,性侵害和家庭暴力被包括在其中。同时提高了受访者回忆事件的能力,并探讨公众对犯罪的态度。这些设计实质地改善了犯罪被害调查的广度和深度,产生了许多影响深远的资讯。
  经过40多年的发展与完善,美国全国犯罪被害调查已成为了解美国社会犯罪特征及其程度的主要国家信息来源。每年一次的全国犯罪被害调查使其能与官方犯罪统计相互比较,提供了许多政策决定及学术研究等多用途的资料。70年代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如北欧诸国、德国、英国、荷兰、瑞士、法国及澳大利亚等也纷纷效仿美国,开始进行全国性的犯罪被害调查并形成制度。
  为了解世界各国的犯罪被害状况,避免各国对犯罪的认定、执法及记录方式差异而带来比较上的障碍,联合国区域间犯罪与司法研究所从1989年开始对包括西欧、东欧、北美、南美、非洲及亚洲(中国大陆、日本、蒙古、印度、印尼及菲律宾)等国家进行国际犯罪被害调查,迄今为止已经在70多个国家做过200多个调查。这些调查为各国了解本国犯罪被害状况以及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提供了依据,是目前最深入研究不同国家民众被害经验的标准化调查资料 。40多年来,犯罪被害调查为弥补各国官方统计的不足,为刑事政策的完善和犯罪问题的学术研究,以及被害经验的国际比较做出了突出的贡献。16周岁以上的成员。ICVS电话调查的平均成功率为66%。
  (二)国外犯罪被害调查的进行
  1.联合国国际被害调查
  联合国国际被害调查ICVS(Inter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的主要目的是进行被害经验的跨国比较、被害调查方法学发展以及被害风险因素的界定。调查的犯罪行为都是在各国发案率高、犯罪黑数大的案件类型,共分为六类:第一、家庭财产犯罪,包括:盗窃机动车、盗窃摩托车、盗窃自行车、夜盗罪、夜盗未遂;第二、动产犯罪,分为抢劫和盗窃;第三、性犯罪,分为强奸犯罪和性骚扰;第四、伤害犯罪,分为暴力伤害和暴力威胁;第五、商业欺诈;第六、政府官员腐败。调查问卷的内容包括:犯罪被害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频率,发生的地点,受访者认知的受害严重程度。此外,调查还包括受访者对犯罪和社会犯罪控制体系的态度,如被害人在被害后是否向警察报案?如果未报案,原因是什么?被调查人对警察工作的评价,对犯罪的恐惧,对犯罪预防措施和刑罚的看法等。
  ICVS调查方法有两个: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和面对面访谈方式。前一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电话普及程度比较高的发达国家,后一种方法主要在一些无法以电话访谈的发展中国家与转型国家使用。样本量各国不等,平均约2000人,以户为单位,调查对象为随意选择的受访家庭中16周岁以上的成员。ICVS电话调查的平均成功率为66%。
  2.美国全国犯罪被害调查
  美国全国犯罪被害调查NCVS(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以下三个方面的数据:(1)犯罪行为对居民的侵害程度;(2)犯罪事件和受害人特征;(3)犯罪行为对居民造成的影响 。调查涉及的犯罪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针对人身的犯罪,包括强奸、其他类型的性侵犯、抢劫、伤害、威胁等;另一类是针对财产的犯罪,包括盗窃、入室盗窃、机动车盗窃、身份盗窃(冒用他人信用卡或帐户等)、故意损坏财物。调查的内容涉及犯罪和犯罪人的有关情况,如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犯罪手段;损害程度;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是仇恨型犯罪,即犯罪人是否是因为被害人的种族、宗教、信仰、民族、性别或性倾向等原因而实施损害行为。此外,调查还包括被害人是否报警、报警或不报警的原因、警察的处置情况等。
  NCVS由美国司法统计局(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主导执行,每年进行一次,样本为84360家户149,000人。采取樣本连续访谈方法,调查分两个阶段进行,前6个月为第一阶段,对随机抽样得到的8万多户进行调查,具体方法是与这些家庭中所有年龄在12岁以上的成员进行面对面访谈。第二阶段是调查经过6个月后,对被调查人再进行一次调查(重复调查)。在调查成功率方面,尽管这些年有所下降,但成功率仍然较高,家户样本达到91.3%,个人样本达到85.5%。为了避免回复率的降低,NCVS也在改进调查方法,传统的入户调查受到重视。
  3.英国犯罪被害调查
  英国被害调查BCS(British Crime Survey)有四个目的:第一,估计犯罪对个人及其财产造成的损害程度。第二,了解不同的社会、经济、人口及生活形态特征者被害的风险,以利发展犯罪预测模式。第三,更正确地描述犯罪的本质。第四,被害调查会因应英国内政部的政策需求而调整调查的内容。调查内容会随着社会脉动和犯罪形态变更而调整,以协助内政部发展政策和实务。   BCS選择那些发案率高、犯罪黑数大和人们关注程度高的案件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与机动车有关的盗窃犯罪;二是盗窃自行车;三是入室盗窃;四是扒窃;五是损坏财物;六是人身伤害;七是性侵犯;八是家庭暴力。调查范围除了被害经验外,还涵盖以下内容:可能导致被害的个人特质因素、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被害恐惧、被害人对警察的观感以及自陈偏差行为。
  BCS由英国内政部研究发展统计局(Home Office)主导,并委托民间的调查公司设计及访问。每年进行一次,样本数为50,000人,调查对象是家户内16岁以上人口。最初的样本是从选举注册的家户清册中抽取,但自1992年开始就使用邮递区号的住址档案中抽样,因为选举注册的资料对于年轻人、失业、少数族种以及居住在租赁房屋的人的代表性不足。
  BCS目前使用电子辅助的面对面访谈法,调查成功率为74.4%,由访谈人员携带手提式电脑到受访者家中实施访谈,当场输入回答。在自陈问卷的部分,也可交由受访者自行输入答案。
  4.澳大利亚犯罪被害调查
  澳大利亚目前的犯罪被害人资料库有两个来源:一是国家以及地区警察取得的行政记录(从1993年起澳大利亚各地警察开始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分类建立部分犯罪被害人的详细记录);二是对社区个人进行的犯罪被害调查。
  澳大利亚的犯罪被害调查有四种资料来源,最主要的是国家犯罪和安全调查NCSS(Nationa Crime and Safety Survey),除此之外,澳大利亚统计局还利用一般社会调查GSS(General Social Survey)、女性安全调查WSS(Women’s Safety Survey)、国际犯罪被害调查ICVS(International Crime Victims Survey)的资料予以辅佐。
  NCSS是一种全国性的常态犯罪被害人调查,其目的是收集有关人们对犯罪在社区严重性的认知、犯罪事件、以及是否报案的资讯,以帮助了解不同犯罪类型、人口、地理区域和发生时间的趋势,作为犯罪预防与社区教育方案之用。调查问卷的内容包括:(1)邻里社区的问题;(2)安全感;(3)被害经验以及是否向警察报案等。
  NCSS由澳大利亚统计局主导进行,自2002年后每三年调查一次。1983年第一次的调查是以面对面访谈进行,后来都是采用邮寄调查,调查成功率达76%。调查的样本数约4-5万人,调查的对象为住宅样本内超过15岁以上的人口,性侵害的调查对象是18岁以上的人口。
  三、犯罪被害调查的功用
  (一)通过与官方统计的比较及修正,全面认识社会的真实犯罪状况
  犯罪被害调查与官方统计是目前测量犯罪的两种最主要的资料来源,两者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
  1.官方统计重视犯罪的立法定义,因为官方统计主要是为了行政、计划与政策分析之用 。行政目的包括监督、管理、组织以及组织内个人的绩效评核。计划的目的是利用官方统计以达到组织的目标,例如:找出如何减少抢夺案件的发生。而被害调查重视犯罪的社会定义,因为被害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以抽样调查方法来估计被害事件在一个社会的盛行程度,旨在更正确地描述犯罪的本质。
  2.官方统计的犯罪大多数会进入刑事司法体系,而且是社会较重视的案件,因此其优点是可掌握重大与指标性犯罪。而被害调查则关心可能被官方统计忽略的较轻及大宗犯罪,这些犯罪很可能被漏斗现象筛选掉。
  3.官方统计大多由执法人员定义,其优点是可以预测犯罪未来可能的走向以及如果改变政策现状可能造成的影响,因此有政策研究与分析的目的。而被害调查则强调被害人对自身经验的定义,以被害人实际受到的犯罪侵害以及普通公众对犯罪的感受为调查主题,能为被害人保护议题提供宝贵的资料。
  4.官方统计的犯罪类型较多但资讯偏少,且偏重犯罪人的资料。而被害调查往往宥于人力物力只能选取部分的案件类型。但被害调查想了解犯罪对个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的程度,也想通过调查得知不同社会、经济、人口及生活型态特征的被害人风险,并据此发展风险预测模式,因此会包括较多被害人的资讯。
  犯罪被害调查与官方统计的目的不同,所测量的犯罪范围与类型或有不同,测量基准也不相同,但两者对于观察犯罪现象都提供了独一无二的角度 。借助犯罪被害调查结果与官方统计的对比,还可以揭示犯罪的黑数,从而准确推估犯罪的盛行率 。各国往往通过进行被害调查与官方统计的比较与修正,从而能更准确地认识社会的真实犯罪状况。
  (二)为犯罪预防及被害人保护政策的制定提供全面的素材
  “犯罪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的结果”,被害预防是刑事预防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制度和犯罪的主观感受,直接影响刑事政策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治安的稳定。犯罪被害调查补充了官方司法统计的不足,不仅调查犯罪及其相关内容,而且调查犯罪被害人的主客观资料、损害后果、以及公众对犯罪和犯罪预防、刑事司法体系的感受。因此,被害调查在犯罪、被害经验、公众恐惧以及公共警察机构的效用等问题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也为探讨犯罪被害人的赔偿与补偿计划以及认定被害人的特殊需要提供了切实的素材 。
  英国的被害调查对其刑事司法带来相当大的冲击,确立了预防犯罪的双轨制,即社会预防与情境预防同时并进,尤其是因重复被害而发展出的地方犯罪预防合作策略更是一经典案例 。澳大利亚警察与社区已利用被害调查所揭示的被害影响因素以及哪些是被害的高风险群,规划犯罪预防方案,对被害的高风险群提出的预防方案包括协助他们修正个人行为、针对地点的环境设计、针对在高犯罪地点的个人实施社会方案等 。
  在欧洲70年代早期开始的犯罪被害实证调查,发现了许多有关被害人的需求,从而促
  成大量犯罪被害人支持及协助组织的成立,并造成刑法上的革新。如欧洲被害人服务论坛(European Forum for Victim Services)包括了来自15个国家的17个组织,每年约服务120万被害人,服务的项目包含三个领域:(1)一般事务性的服务。如填表格、修理受到损害的门窗、或提供临时庇护所等;(2)资讯提供。包括刑事诉讼、医疗及政府补助等;(3)心理支持等。总之,无论是以符合被害人需求为主的刑事司法改革,或被害人支持组织的成立与运作,都是以犯罪被害调查的发现为最主要的设计基础。   (三)為学术研究提供可靠的实证数据
  犯罪和被害现象是以大量事实存在于社会中的,要揭示犯罪和被害的规律、犯罪发生的原因及运作机制,应对犯罪和被害事实进行分析,而分析的基础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实证资料。早在1983年,美国司法部在一份报告中就曾指出,“NCVC的目标之一,便是为学术界提供包含犯罪被害和被害化信息的实证性数据”。美国联邦司法局将该项目的调查结果置于密歇根大学的“全国刑事司法数据档案”(NACJD),以便全美的相关学者都能查到有关的数据信息。学者Hindelang正是根据1972年美国26个城市的个人犯罪被害调查结果,发展出“生活型态理论”,重视时间、地区、生活居家环境、休闲型态在犯罪预防上的重要性,日后成为影响广大的“日常活动理论”的基础。还譬如,联合国ICVS显示重复被害是跨地区的现象,这一发现为国际性犯罪预防策略开启了希望之门,Farrell和Bouloukos学者根据ICVS提供的证据,建议联合国应设立推广预防重复被害的国际性的发展纲领及训练课程,以实现犯罪预防的规模经济与最佳效益 。
  四、可能的启示——代结语
  通过考察国外犯罪被害调查的运作及其功用,可以发现:
  1、犯罪被害调查的地位与调查方法上的进步已经成为犯罪问题在一个社会受到重视的指标。犯罪的一再增高及社会对犯罪问题的关注,使各国政府越来越关注犯罪的统计与测量问题。为了使犯罪及相关议题能在理性的基础上进行辩论,各国政府需要更新的资料来表现犯罪情形。此外,对于犯罪预防、特殊受害者的保护(如性侵害、家庭暴力、儿童虐待等的被害人)以及刑事司法效率的越来越受重视,也造成各国政府要求更新、更细节的以及更佳品质的犯罪资料。
  2、各个犯罪统计的收集机关通常有其目的,而这些目的也就影响了犯罪资料的属性,因此不同资料来源的差异不应被视为资料本身的缺陷,而是应在对资料产生的过程与意义充分了解后,运用该知识来加强统计、研究与政策实务的连结。例如,官方统计主要是以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为测量的指标,而被害调查强调的是被害人的需求,因此,各国并不将被害调查的类型强制与官方统计一致。相反,各国在被害调查当中加强被害人对治安的认知与感受,如被害恐惧等变项,并运用其结果调整政府机关的立法规划、政策焦点与实务运作。
  3、犯罪被害调查在各国的政策启示及其影响力是不同的,这可能是由于各国犯罪被害调查的历史长短、政府的重视程度以及是否有足够的后续研究不同,而这些都与研究方法是否已在政府统计部门与研究单位间取得共识、资料的可信度以及资料的品质等息息相关。总而言之,犯罪被害调查使政府必须面对未报案的被害人被犯罪事件影响的程度常大于已报案的被害人的事实,而让政府检讨其在“治安”上的政策走向是否符合民意,因此被害调查其实突显了一群“无声”而又重要的政策利害关系人的需求。
  我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于1993-1994年参与了联合国国际犯罪被害调查,其他地区近年来也进行了少量的、部分专题的被害人调查, 如1992年对上海210名犯罪被害人的剖析;2005年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汕头市澄海区警察学会课题组在澄海区开展的被害人“有案不报”调查;2007年在北京开展的初次犯罪严重性调查以及农民工犯罪被害人调查、暴力犯罪、杀人犯罪被害人调查以及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调查等。 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开展全国性的犯罪被害人调查,也没有建立起系统性、持久性和有代表性的犯罪被害调查制度。
  本文认为,我国正处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时期,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全国性的犯罪被害调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是通过比较不同资料来源所呈现的犯罪图像,可以强化犯罪测量的工具,有助于我国相关理论与政策的精进;二是被害调查结果与理论结合分析,可以加强学者与决策、实务工作者的沟通,从而对实务提供重要的启示;三是不同资料来源可以促使我们对刑法的选择性与部分性提出反思,犯罪被害调查重视被害人的观感恰可突显法律与民众认知上的落差。
  关于我国犯罪被害调查的方法选择,本文认为须考量以下因素:第一,我们所要测量的是经验还是认知。前者较重视官方定义的犯罪事件,后者则强调犯罪被害人的主观认知。第二,我们想要了解的是集体还是个人的经验。因为同一被害事件可能对于不同年龄、性别或生活在不同区域的人有不同的冲击,无法等同视之。第三,被害调查资料收集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科学的风险预测模式 (强调共通性),还是人道的被害人援助与协助工作(因人而异,故强调特殊性)。第四,被害调查是想推估盛行率,还是集中率或是其他。第五,我们重视的是了解国内现况,还是希望能与其他国家被害调查的发现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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