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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是欣欣向荣,而P2P信贷平台在2006年兴起并迅速发展,其发展前景备受社会关注。P2P是结合互联网和传统金融业务,主要是协助借款人和投资者之间借贷关系的中介服务性网站平台。本文将对P2P平台发展现状、现存问题以及发展前景做出适当分析,并提出可行性意见。
关键词:P2P信贷平台;互联网金融;风险和建议
一、P2P的概述
(一) P2P的概念与分类
P2P是指P2P贷款,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信用贷款,通过利用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建立的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且完成相关手续的过程,而专业的网络平台通过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来获得利润,这个网络平台既是P2P信贷模型。P2P大概可以分为三类:无抵押无担保、无抵押有担保、有抵押有担保等。
(二)我国的发展现状
自从拍拍贷成立之后,哈哈贷、人人贷、宜信、深圳红岭等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起来,它的发展速度快于我国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截至2014年8月31日,零壹数据纳入统计的平台共1137家,前8个月,各月新增平台均在40家以上,6月新增平台突破80家,平台增速依然迅猛。而交易规模已从2013年的300亿增加到2014年的2500-3000亿元。所以P2P信贷平台的发展为金融产业的集体发展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
二、P2P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一) P2P平台的虚假宣传
据了解,信贷平台都是自己为自己宣传,比如:资金实力雄厚,股东背景强大,信誉口碑良好,100%安全并且绝对保本保息等等,但是这些宣传口号都是平台的一厢情愿缺少真实性和可靠性。并且,P2P平台在资金的借贷过程中充当着“定价中介”,即资金借贷的利率是由平台指定的,然后根据借款者的借贷期限、用途以及其他方面的考察来确定具体利率,而投资者只是在收取的利息中抽取很少百分比作为收益,剩下的利息则是平台的利润。
(二)信用缺失导致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缺乏保障
在信贷平台中,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主要依靠于借款者的信用程度,由于我国的信用制度存在漏洞,投资者资金存在很大风险。如借款者为了能在信贷平台上融资成功,会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经营状况等,而这些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无法知晓的,由于法律上对于P2P信贷平台的属性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信贷平台只是在资金借贷过程中收取一定手续费,对于借款者的虚假信息可能不会那么关注,在法律上也是可以免除连带责任的,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无疑是增加了资金风险。
(三)法律对P2P信贷平台监管不够
P2P是为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交流的信息平台,原则上并不属于金融中介,所以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将它列入到监管范围中,而公司只需在工商局以运用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名义登记即可成立,法律对网贷平台还没有确切的监管,这使P2P信贷平台钻了法律空子,所以国内出现很多借此平台大量筹集资金,随后携款潜逃的案例。
三、促进P2P网贷平台健康发展的可行性意见
(一)建设行业自律组织,加大信息披露程度
中小企业在经营中各种风险使它们在传统金融业借不到资金,选择在P2P信贷平台融资以缓解破产的压力。所以投资者在投入资金时一定要小心谨慎。投资者普遍是通过网站了解平台业务、信誉以及收益情况等信息,但是由于现在的平台信息都是网站自己做的宣传,可信度不是很高,所以政府,银监会等部门应该建设行业自律组织,对网站的日常交易进行规范,并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去监管信贷平台,加大网站信息披露的程度,提高行业的准入机制。
(二)完善征信系统,减少信用风险
目前,我国征信系统不够完善,使投资者对网站或是融资者的信誉了解较少,而融资者提供的虚假资料也无从考证,所以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要尽快完善征信系统,借鉴国外经验,将每个人的信用情况记录在系统内并且可以让人们可以随时查阅,这样就会很好的避免信用风险。
(三)使P2P经营模式“银行化”
P2P信贷平台应该借鉴银行的管理体系和控制风险的方法,制定严格的借贷准则,尽可能地控制风险。比如,P2P找一家有实力的公司作担保,或是建立风险储备金,类似于法定存款准备金一样存放在人民银行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P2P平台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设计一个符合网贷平台的项目。另外为了减少风险,信贷平台必须做到“三不”原则,一不吸收存款、二不发放贷款 、三不做担保,并且信贷平台的利率应该市场化,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不应由信贷平台决定,减少他们的权利。
(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但是P2P信贷平台和民间借贷存有一定的区别,所以,法律可以将其归入到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对其进行监管,对平台内的利率进行控制,从而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意愿。
四、发展前景
由于P2P信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是小额信贷,这为我国众多中小企业带来了福音。据统计,我国的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0%以上,为我国提供了75%的就业率,创造了中国60%的GDP和出口。但是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相对于它们做出的贡献却是微乎其微。而P2P信贷平台很好的解决了这个棘手问题。再者,P2P信贷平台的资金来源于绝大部分散户,由于最近银行的降息影响,民间散户更愿意找一些收益率较高的金融产品投资,以获取更好的收益,而P2P信贷平台收益率明显高于银行,虽然风险会比银行高,但是收益率的诱惑是无法阻挡的。因此,P2P信贷平台拥有着足够大的市场,并且存在很小的竞争,它的发展前景是不可估量的,可谓是“前途光明”。
参考文献:
[1]卢馨 ,李慧敏.改革[J].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2015(2):60-68.
[2]王敬慈.财经界[J].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研究, 2015 (3):20-23.
[3]何益增.法人[J].P2P风控之道,2015(1):74-75.
关键词:P2P信贷平台;互联网金融;风险和建议
一、P2P的概述
(一) P2P的概念与分类
P2P是指P2P贷款,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信用贷款,通过利用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建立的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且完成相关手续的过程,而专业的网络平台通过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来获得利润,这个网络平台既是P2P信贷模型。P2P大概可以分为三类:无抵押无担保、无抵押有担保、有抵押有担保等。
(二)我国的发展现状
自从拍拍贷成立之后,哈哈贷、人人贷、宜信、深圳红岭等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起来,它的发展速度快于我国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截至2014年8月31日,零壹数据纳入统计的平台共1137家,前8个月,各月新增平台均在40家以上,6月新增平台突破80家,平台增速依然迅猛。而交易规模已从2013年的300亿增加到2014年的2500-3000亿元。所以P2P信贷平台的发展为金融产业的集体发展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
二、P2P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一) P2P平台的虚假宣传
据了解,信贷平台都是自己为自己宣传,比如:资金实力雄厚,股东背景强大,信誉口碑良好,100%安全并且绝对保本保息等等,但是这些宣传口号都是平台的一厢情愿缺少真实性和可靠性。并且,P2P平台在资金的借贷过程中充当着“定价中介”,即资金借贷的利率是由平台指定的,然后根据借款者的借贷期限、用途以及其他方面的考察来确定具体利率,而投资者只是在收取的利息中抽取很少百分比作为收益,剩下的利息则是平台的利润。
(二)信用缺失导致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缺乏保障
在信贷平台中,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主要依靠于借款者的信用程度,由于我国的信用制度存在漏洞,投资者资金存在很大风险。如借款者为了能在信贷平台上融资成功,会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经营状况等,而这些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无法知晓的,由于法律上对于P2P信贷平台的属性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信贷平台只是在资金借贷过程中收取一定手续费,对于借款者的虚假信息可能不会那么关注,在法律上也是可以免除连带责任的,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无疑是增加了资金风险。
(三)法律对P2P信贷平台监管不够
P2P是为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交流的信息平台,原则上并不属于金融中介,所以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将它列入到监管范围中,而公司只需在工商局以运用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名义登记即可成立,法律对网贷平台还没有确切的监管,这使P2P信贷平台钻了法律空子,所以国内出现很多借此平台大量筹集资金,随后携款潜逃的案例。
三、促进P2P网贷平台健康发展的可行性意见
(一)建设行业自律组织,加大信息披露程度
中小企业在经营中各种风险使它们在传统金融业借不到资金,选择在P2P信贷平台融资以缓解破产的压力。所以投资者在投入资金时一定要小心谨慎。投资者普遍是通过网站了解平台业务、信誉以及收益情况等信息,但是由于现在的平台信息都是网站自己做的宣传,可信度不是很高,所以政府,银监会等部门应该建设行业自律组织,对网站的日常交易进行规范,并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去监管信贷平台,加大网站信息披露的程度,提高行业的准入机制。
(二)完善征信系统,减少信用风险
目前,我国征信系统不够完善,使投资者对网站或是融资者的信誉了解较少,而融资者提供的虚假资料也无从考证,所以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要尽快完善征信系统,借鉴国外经验,将每个人的信用情况记录在系统内并且可以让人们可以随时查阅,这样就会很好的避免信用风险。
(三)使P2P经营模式“银行化”
P2P信贷平台应该借鉴银行的管理体系和控制风险的方法,制定严格的借贷准则,尽可能地控制风险。比如,P2P找一家有实力的公司作担保,或是建立风险储备金,类似于法定存款准备金一样存放在人民银行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P2P平台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设计一个符合网贷平台的项目。另外为了减少风险,信贷平台必须做到“三不”原则,一不吸收存款、二不发放贷款 、三不做担保,并且信贷平台的利率应该市场化,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不应由信贷平台决定,减少他们的权利。
(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但是P2P信贷平台和民间借贷存有一定的区别,所以,法律可以将其归入到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对其进行监管,对平台内的利率进行控制,从而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意愿。
四、发展前景
由于P2P信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是小额信贷,这为我国众多中小企业带来了福音。据统计,我国的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0%以上,为我国提供了75%的就业率,创造了中国60%的GDP和出口。但是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相对于它们做出的贡献却是微乎其微。而P2P信贷平台很好的解决了这个棘手问题。再者,P2P信贷平台的资金来源于绝大部分散户,由于最近银行的降息影响,民间散户更愿意找一些收益率较高的金融产品投资,以获取更好的收益,而P2P信贷平台收益率明显高于银行,虽然风险会比银行高,但是收益率的诱惑是无法阻挡的。因此,P2P信贷平台拥有着足够大的市场,并且存在很小的竞争,它的发展前景是不可估量的,可谓是“前途光明”。
参考文献:
[1]卢馨 ,李慧敏.改革[J].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2015(2):60-68.
[2]王敬慈.财经界[J].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研究, 2015 (3):20-23.
[3]何益增.法人[J].P2P风控之道,2015(1):7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