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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的占有在本质上是以存款债权之名,通过法律或社会一般观念对具有真正权利义务关系项下的存款金额能够予以控制的确认。存款名义人以挂失手段获取其账户内他人钱款的行为,由于其在法律或社会一般观念上对卡内钱款不具有真正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并未占有,进而其转账、取现或消费等行为便不具备认定侵占罪的前提。存款名义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明知下提供银行卡行为后实施侵财行为的、或在帮信罪的主观明知下提供银行卡行为后帮助他人掩饰隐瞒赃款的过程中实施侵财行为的,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侵财犯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