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实践中合同目的的认定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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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合同目的作为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法定解除权、法定无效情形等重要制度的核心构成要件,其认定技术在司法实践中地位举足轻重。准确认定合同目的,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从理论角度,区分其与合同动机、共同目的,实现对其特征与性质的把握;从实践角度,明确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目的有特别约定,若无特别约定,则需要对合同条款、内容、标的等要素进行特别考察,结合合同明显特点、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对合同目的谨慎认定。
  关键词:合同目的;司法实践;违约行为;法定解除权
  一、“合同目的”认定技术在司法实践中地位举足轻重
  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动机与符合条件的另一民事主体,以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订立民事合同。在民事合同成立并依法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便以合同内容获得了对应的权利义务。同时,合同还记载和反映了一项重要内容,即本文主要论述对象——合同目的。
  “合同目的”一词在《合同法》中的多项制度中均有出现,比如法定解除权中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定无效情形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但是《合同法》及其解释中对“合同目的”一词未作出明确定义。在立法之初,对于“合同目的”一词,立法者之间也有过激烈地讨论和谨慎地推敲:“合同目的”和“经济利益”中,哪一词更符合当时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程度?最终,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选用了“合同目的”一词,并沿用至今。由此段立法历史可知,“合同目的”一词与“经济利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合同目的”并不等同于“经济利益”,例如在赠与合同中,无偿赠与一方的“合同目的”显然不是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在社会飞速发展、交易手段多样化的今天,“合同目的”也更加类型多样、变化多端。即使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十五种典型合同,也常常会因为特殊的合同内容而被赋予特定的目的。因此,对某一具体合同中“合同目的”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举足轻重的一项技术。该项技术的实现则包括对“合同目的”在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上的认定。
  二、从理论角度认定“合同目的”
  由于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合同所承载的“合同目的”均不相同,在民法学界对于合同目的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括的定义,于是从理论角度认定“合同目的”,则需要从其性质和特征上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有如下两个方面值得论述:
  (一)“合同目的”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在一般语境下,人们从事某一活动,必然是带着某种特定目的而为,即目的在行为之前产生。但是在民事合同范畴里,“合同目的”真正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后。产生这一区别的根本原因,在于合同“动机”与“目的”的分离。
  以典型的买卖合同为例,2001年11月5日,买方霍某与卖方上海中兴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大众汽车一辆,价款35万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起20个工作日。合同成立后,买方以支票形式向卖方支付了定金14万元,并按要求交付了相应的车辆购置费、保险费、上牌费等。2001年12月11日,买方委托律师发函给卖方称,因卖方未在合同约定的20个工作日内交付车辆,构成违约,应解除《购车合同》。为此,卖方回函称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付清车款并提走车辆。买卖双方于是产生纠纷,卖方诉至法院,请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在诉讼过程中,买方提起反诉,认为卖方迟延履行合同,致使其丈夫欲将车辆作为其“相识十周年的纪念礼物”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本案一审法院支持卖方诉请,买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此案中,买方实则混淆了“合同动机”和“合同目的”。合同动机于合同之先产生,在本案中,就是“购买车辆作为夫妻相识十周年的纪念礼物”,买方霍某受该合同动机的驱使与卖方车商订立了《购车合同》。然而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买方并未将其内心动机作外部表现,即未将合同动机体现在合同内容中,导致了最终合同成立后买方“动机”与“目的”的分离,而合同动机并不能成为启动法定解除权的条件。
  因此,与合同动机不同,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定形式使合同成立之后,合同目的才真正被合同所确定。在现行《合同法》分则中的十五类典型民事合同都有其特殊的合同目的,如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合同目的即获得一定时间内对出租房的使用权;如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合同目的即将货物运输至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处,等等。但是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导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实际携带着各种各样的期待或动机。若双方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将彼此的特殊动机记载于合同内容中,则在合同正式成立后自动转化为“合同目的”;若特殊动机未通过合意而被合同确定,则会发生“动机”与“目的”的分离,在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中难以得到救济。
  (二)“合同目的”具有合意性,但不具备共同性
  合同目的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订立合同而最终确定下来的,可能与当事人各自动机分离的一项内容,故合同目的具有明显的合意性,否则不能作为《合同法》中描述的“合同目的”加以运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合意性”并不代表“共同性”,即“合同目的”并不完全等同于“共同目的”。首先,在合伙合同、合作開发合同等“共同行为”的语境下,合同双方当事人持有一致的期待,合同目的是其所共有的。比如在某《设备研发合同》中,甲方和乙方的合同目的均为成功研发某设备样机并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其次,在“共同行为”之外的民事合同中,合同目的常常为双方当事人分别持有并具有明显的相向性。比如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合同目的是通过一定形式的劳作而获得合同报酬,定做人的合同目的则是通过提供一定报酬而获得工作成果。因此,虽然合同目的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产物,但在实践中对合同目的的考察,需要以合同为基础,在当事人各自的视角中分别进行。
  三、从实践角度认定“合同目的”   在合同成立之初,不考虑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导致合同撤销的事由,一般意义上双方当事人均为善意,愿意恪守合同明确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履行以致合同圆满完成。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能无法完全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在现行《合同法》的框架下,一方违约,首先考虑的救济途径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保证交易的稳定性和维护契约精神。然而,如果违约状况十分严重,被违约方则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消灭因合同产生的负担。对于“违约状况十分严重”的认定,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即被描述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民事主体急需通过各种合同实现生产、生活的各种需要,于是维护交易稳定和契约精神是现代《合同法》的精粹之一;另一方面,当严重违约出现时,当事人也需要高效率地摆脱合同中无意义的权利与义务,投入到下一次民事活动中。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目的”,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促进社会高效运转的关键内容。立足于“合同目的”的理论特征和性质,笔者总结了如下认定途径。
  (一)若当事人就合同目的有明确约定,则按照约定
  由于现代合同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首要前提,在合同目的的认定上也不例外。不论何种合同,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殊的约定,则依照此约定认定合同目的。以前文《购车合同》案为例,若买方霍某在与卖方车商磋商过程中明确表示,其购买此车的目的正在于将之作为夫妻相识十周年的纪念礼物,卖方也表示知晓买方的购车目的,并承诺在合同生效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物。这就是合同双方将某一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特殊的期待,通过合意的方式,确定在合同内容中的过程,形成一种特别的约定。基于此种约定,若卖方最终未能在二十日之内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错过了其十周年纪念日,则买方可以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法定解除权。
  (二)若当事人未就合同目的有明确约定,则需要以合同具体条款为基础进行分析和解释
  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的合同目的都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特殊约定或者在合同条款里明确表述。有一些合同,由于其特殊标的物、标的额等,体现了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特殊的需求或者动机,当事人双方通过真实意思的合意成立合同,实际上也就认可了将此特殊的“动机”认定为“合同目的”,并受其约束的效果。
  仍以一个《购车合同》为例,2011年4月19日,谷某某在上海国际车展上选中一辆西洋红色宾利尚慕(尊贵版)小轿车。双方当日即签订购车合同,价格为人民币648万元,并保证车辆全新并完全与出厂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符。6月9日,谷某某交付全部价款并提取了车辆,当日即发现了空调制冷不良的问题;2012年,谷某某又发现车辆外观油漆有气泡瑕疵、发动机舱盖处螺丝有撬动痕迹等瑕疵。经过与众宾公司的交涉,其承认车辆为了展出美观在英国公司确实加喷过两次清漆,公司愿意积极修复并给予一定赔偿。但谷某某则坚持认为该车经过二次喷漆,违背了其订立合同之初时的目的,请求法院要求众宾公司退一赔一。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支持了谷某某的诉请,认定众宾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造成谷某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一般的购车买卖中,购车人的合同目的主要集中在车辆的经济利益和使用价值,若车商交付的车辆质量存在瑕疵,则可以请求更换、修理并加之以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一般不涉及合同的解除。但是在此案中,所争车辆是一辆价值648万元的豪华轿车,故谷某某订立该购车协议的目的,已经超出了一般合同的经济利益和使用价值,上升到了顶级豪车的欣赏价值和精神愉悦,且这种追求和期待与宾利汽车的品牌定位不谋而合,并未违背合同目的合意性的要求。因此,即使这种精神追求在销售商提供的格式化买卖合同中未能直接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但仍实现了买方和卖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形成买方独特的合同目的。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目的”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难以用“经济利益”一词完全描述,有时还包含了当事人的精神追求和价值取向。在当事人未将特殊合同目的记载于合同内容时,仍需要对合同条款、标的物种类、标的额大小以及当事人身份进行分析,在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可能性基礎上,找寻合同目的存在的可能性,以追求对合同当事人权利的最大救济。
  四、结论
  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目的的认定要从两个角度进行,首先从理论上进行把握,区分“合同目的”与“合同动机”,明确“合同目的”并不等于“共同目的”。其次,从实践中,认定合同目的可以先观察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其有明确约定,若有约定,则依约定;若无约定,则要对合同条款、标的物、标的额等具体要素进行考察,结合现实生活和当事人现实状况,对合同目的进行认定,实现司法实践与社会发展的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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