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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损竞争"和"促进效率"这两大因素的权衡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的核心内容。在这一权衡过程中,各国竞争执法和司法机构不得不面临集中控制的福利标准问题,即竞争和效率的好处在主体层面的归属问题。由此形成了三大福利标准,分别为消费者剩余标准、总剩余标准和平衡权重标准。三大福利标准在经济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待遇各不相同,表现出了一种动态的发展趋势。在我国反垄断法多元立法目标的基础上,宜以"社会本位基础上的消费者福利导向标准"作为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的福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