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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49年新中国建立到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我国没有出现过新闻诉讼案件。即使有新闻纠纷,也都是经过行政机关如新闻媒介的上级主管部门加以解决,或新闻单位和有关单位和个人私下解决。几十年来,我国的新闻机构基本是由机关报和国家电台、电视台组成的,不少新闻机构习惯于充当“工具”“喉舌”,受众也习惯于从其中找结论。如果有谁对新闻机构的报道有异议,那就说明你是敌对阶级。在强大的国家新闻宣传工具面前,个人和其他法人组织是不能提出异议和质疑的。这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另一方面是由于新闻机构没有摆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