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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到2015年11月为止,浙江省某法院年度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别为838件,994件、1173件、1484件,共计4489件,2013年起年增长幅度分别为18.6%、18.1%、26.5%。总体呈大幅上升趋势,特别是今年民间借贷案件上升幅度激增。从实际的办案过程来看,近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与之前截然不同的新特点,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有必要对2012年以来的民间借贷案件作进一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大幅度上升
近四年来,浙江省某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已占同期全县民商事案件總数的31.24%,相比2008年-2011年四年间该类案件占全县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4%来说,其案件数量加快上升态势已经凸显。而今年该类案件数量同比增长26.5%,其诉讼标的额74.8亿,占近四年案件总标的额的37.3%。
2.借贷主体涉及企业的数量逐渐减少
2008年到今年11月以来,中小企业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仅有779件,占全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17.3%。其中,案件所涉大部分企业都是债务方。此类案件中涉及的企业主要分布在化工、工艺品行业,且企业规模不大。
3.投资公司等民间机构发展旺盛
担保公司、投资公司、贷款公司等中介性质的小型金融公司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其发展速度、数量均呈现出突飞猛进的态势。其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多以自然人名义出现,实际是经营着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过程中以自然人的身份作掩护发放小额贷款,这种已经带有职业放贷人性质的更具有隐蔽性。
二、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问题及原因
1.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急剧上升,反映当前经济形势下,民间资本流动的单一性、短期性特点
由于近年来世界经济形势包括我国在内都不容乐观,出口贸易经济低迷,对我县工艺品等主要的经济行业造成较大影响,造成了大量民间资本无处流动。特别是白银等贵金属价格的持续走低,对仙居传统白银行业造成严重打击。民间资本不再关注该领域,又对当地企业融资失去信心,这样的情况下,民间资本不再流向企业,反而更偏向短期的安全性较高的投资渠道,而纷纷向个人、担保公司、小额金融公司等处流动。
2.小额担保公司等兴盛造成纠纷不断
这类借款存在着利息高、借款合同格式化、借贷审查不严格的特点。高利性表现在借贷利息远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且利息往往在借款时预先扣除,或以约定本金方式归还。借条则全部为格式化合同,金额、利息等则由当事人书写,容易引发纠纷。审判过程中,发现这类借款对用途审查极不严格,几乎是放任不管的状态。2015年浙江省某法院审理的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多起案件中发现贷款人存在高额利息、放债还赌博款等嫌疑。
3.借款人缺乏法律知识以及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
在有职业放贷人嫌疑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借款人普遍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借款过程中并不注意留下相关的票据、汇款凭证、证人证言等,以至于在贷款人向法院起诉追讨后,对自身已经归还的钱款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等情况发生。甚至有借款人、担保人在向贷款人出具借条时,完全不审查借条内容就直接签名。导致纠纷发生无法解决而诉至法院。
4.诚信意识被快速发展的经济消耗殆尽
从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看,特别是自然人与自然人通过亲朋好友之间,基于相互信任相互帮助的心理而发生的借贷行为,在整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仍是占据主导地位的。但这类案件的发生,也是对个人诚信品质破坏作为严重的一部分。我国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没有将社会信用体系及时、全面地同步发展,导致人们在意识到毫无原则地追求经济利益,却不需要承担相应后果时,整个社会的诚信意识逐渐被消耗。借款人在取得借款后,往往不再兑现承诺,导致出借人利益受损。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通过诉讼文书送达、诉前调解、证据调取、开庭审理等各个环节,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分析。及时甄别发现是否存在高额利息、赌博放倒款、扣除利息做本金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并对当事人特别是借款人做好关于举证、司法鉴定等诉讼权利义务的释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2.全面规范民间金融机构的运行
对小额担保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的运营,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运营主体、运营资格、场地、经营条款等作出明确的限制和规范,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及时予以清理关闭,形成良好的专业市场氛围,减少非法操作存在。
3.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和全面实行
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已经在逐步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全国多家银行、交通运输、工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众多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参与整个信用体系的构建过程。这个体系的完善对社会诚信意识的重塑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仍需要加快其完善和全面推广的过程,做到每个公民个人都可以随时通过网络移动设备查询他人基本信用信息,让信用成为个人社会行为的通行证,才能有效避免各类纠纷包括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大幅度上升
近四年来,浙江省某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已占同期全县民商事案件總数的31.24%,相比2008年-2011年四年间该类案件占全县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4%来说,其案件数量加快上升态势已经凸显。而今年该类案件数量同比增长26.5%,其诉讼标的额74.8亿,占近四年案件总标的额的37.3%。
2.借贷主体涉及企业的数量逐渐减少
2008年到今年11月以来,中小企业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仅有779件,占全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17.3%。其中,案件所涉大部分企业都是债务方。此类案件中涉及的企业主要分布在化工、工艺品行业,且企业规模不大。
3.投资公司等民间机构发展旺盛
担保公司、投资公司、贷款公司等中介性质的小型金融公司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其发展速度、数量均呈现出突飞猛进的态势。其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多以自然人名义出现,实际是经营着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过程中以自然人的身份作掩护发放小额贷款,这种已经带有职业放贷人性质的更具有隐蔽性。
二、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问题及原因
1.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急剧上升,反映当前经济形势下,民间资本流动的单一性、短期性特点
由于近年来世界经济形势包括我国在内都不容乐观,出口贸易经济低迷,对我县工艺品等主要的经济行业造成较大影响,造成了大量民间资本无处流动。特别是白银等贵金属价格的持续走低,对仙居传统白银行业造成严重打击。民间资本不再关注该领域,又对当地企业融资失去信心,这样的情况下,民间资本不再流向企业,反而更偏向短期的安全性较高的投资渠道,而纷纷向个人、担保公司、小额金融公司等处流动。
2.小额担保公司等兴盛造成纠纷不断
这类借款存在着利息高、借款合同格式化、借贷审查不严格的特点。高利性表现在借贷利息远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且利息往往在借款时预先扣除,或以约定本金方式归还。借条则全部为格式化合同,金额、利息等则由当事人书写,容易引发纠纷。审判过程中,发现这类借款对用途审查极不严格,几乎是放任不管的状态。2015年浙江省某法院审理的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多起案件中发现贷款人存在高额利息、放债还赌博款等嫌疑。
3.借款人缺乏法律知识以及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
在有职业放贷人嫌疑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借款人普遍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借款过程中并不注意留下相关的票据、汇款凭证、证人证言等,以至于在贷款人向法院起诉追讨后,对自身已经归还的钱款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等情况发生。甚至有借款人、担保人在向贷款人出具借条时,完全不审查借条内容就直接签名。导致纠纷发生无法解决而诉至法院。
4.诚信意识被快速发展的经济消耗殆尽
从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看,特别是自然人与自然人通过亲朋好友之间,基于相互信任相互帮助的心理而发生的借贷行为,在整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仍是占据主导地位的。但这类案件的发生,也是对个人诚信品质破坏作为严重的一部分。我国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没有将社会信用体系及时、全面地同步发展,导致人们在意识到毫无原则地追求经济利益,却不需要承担相应后果时,整个社会的诚信意识逐渐被消耗。借款人在取得借款后,往往不再兑现承诺,导致出借人利益受损。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通过诉讼文书送达、诉前调解、证据调取、开庭审理等各个环节,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分析。及时甄别发现是否存在高额利息、赌博放倒款、扣除利息做本金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并对当事人特别是借款人做好关于举证、司法鉴定等诉讼权利义务的释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2.全面规范民间金融机构的运行
对小额担保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的运营,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运营主体、运营资格、场地、经营条款等作出明确的限制和规范,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及时予以清理关闭,形成良好的专业市场氛围,减少非法操作存在。
3.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和全面实行
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已经在逐步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全国多家银行、交通运输、工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众多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参与整个信用体系的构建过程。这个体系的完善对社会诚信意识的重塑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仍需要加快其完善和全面推广的过程,做到每个公民个人都可以随时通过网络移动设备查询他人基本信用信息,让信用成为个人社会行为的通行证,才能有效避免各类纠纷包括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