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纠纷之前,可将纠纷委派至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或个人先行调解.这一做法即为《民事诉讼法》中先行调解制度的具体表现.但该制度的性质及具体程序规范,依然存在争议与缺陷.按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的方法,先行调解应是法院立案前的调解.先行调解既可实现诉调分流,减轻司法负担,亦可充分调动多元主体参加到社会治理格局中来,加快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步伐.律师调解制度的全面推行,引入了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新解纷主体,且依托于先行调解.为进一步满足日益增多解纷需求,推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发展,可建立以律师调解为中心的先行调解体系,组建调解速裁团队,并加强对调解的法律监督,促使先行调解充分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