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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比较分析辽宁和吉林省域突发应急功能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演变过程,研究突发应急功能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与突发应急防治效果之间的相关性,为改进和健全我国突发应急功能服务体系提供理论依据.方法 采用文献研究方法收集整理数据,运用Spearman相关分析进行数据分析.结果 辽吉两地突发应急功能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总体呈上升趋势,辽宁地区突发应急功能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略低于吉林地区,突发应急功能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与突发应急防治效果之间呈现正相关的关系.结论 突发应急功能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对突发应急防治效果具有促进作用,建议辽吉两地进一步提高突发应急功能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提高突发应急防治效果,更好地改进和健全我国突发应急功能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