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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只对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作为强制措施,而法治发达国家的做法是,强制措施的判断标准是根据该国的立法,某项涉及国家强制力的措施是否有可能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本文在对法律概念理论基础的发展进行考察基础上,认为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也应以宪法基本权利作为概念基础,以此作为立法构建强制措施种类、程序体系的起点,并由此保障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