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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了在美国第六宪法修正案下,由判例法建立并逐步完善的无效辩护制度,其主要内容为:被追诉人若能向审查法庭有效证明,在一审刑事审判过程中:1)其辩护人的在辩护表现中存在过失;2)此过失足以使或确实使陪审团作出存有偏见的判决,则审查法庭将推翻原审判决,被追诉人获得重新审判的机会。同时,本文将焦点进一步缩进到移民领域,阐述由驱逐出境这一对非公民适用的特殊法律后果引发的无效辩护制度的社会争议,以及对此的个人见解。由于此项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仍处于空白阶段,深入研究此项在英美法系重要的权利保护将具有深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