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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因其过失地滥用职权而致使股东与债权人等公司之外的第三人遭受损害,而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的一种个人法律责任.关于此项责任,大陆法系和荚美法系均有规定.笔者通过对两大法系该规定的比较研究,认为我国公司法上应明确规定:董事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对第三人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