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通用机场条款的思考

来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vbpr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规范了通用机场的概念定义、规划建设、使用许可和安全运营等要求.然而,随着通用航空业的快速发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有关通用机场的规定已经不再适应实践需要,亟须进行修订.具体包括对通用机场进一步细化分类、不再套用运输机场相关要求等,并应做好对上位法《民用航空法》的落实,以及对下位法民航规章的引领,以保障和促进通用机场以及通用航空业的安全快速发展.
其他文献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多年提出要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绿色食品不仅具有安全优质的特点,还有着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价值,其产业发展状况一直备受关注.现有文献主要从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制约因素、发展问题和发展建议五个角度进行相关研究,还存在三个方面不足:一是实证类的相关文献偏少;二是文献研究的区域比较集中;三是研究层次较为宏观.
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隐私保护成为质量竞争的重要维度,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因而为现代反垄断法的多元立法目的所涵盖.构筑在“知情—同意”规则基础上的数据隐私保护机制在数字经济垄断市场结构下面临有效性危机且救济迟滞,而反垄断规制数据隐私保护具有监管效率上的差异性优势.数据隐私保护反垄断规制虽实属必要,却也面临理论与分析工具革新的难题、法律适用冲突以及价值平衡困境.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亟须以平台、数据、算法三元融合分析为基础进行重构,利用“共票”平衡数据隐私保护与利用流动背后的利益关系.在监管科技理念引导下,政
疫情防控期间,个人健康信息处理呈现常态化趋势.个人健康信息蕴含其他信息所无法比拟的人格要素,对其加强保护不乏正当理由.《民法典》出台为个人健康信息提供了私法保护基础.在正当化处理的情形中,健康信息处理必须坚持高标准的同意规则,给予公开健康信息必要的保护,并正确运用为维护别种利益时的信息合理处理规则.由于个人健康信息的特殊性,侵权责任应在传统四要件的体系之下做出更灵活的变通.在信息共享的场景下,加害行为的证明可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损害结果应吸纳风险性损害作为新型损害.主观过错可依据处理者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