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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提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概念,经过二年多的司法实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深挖犯罪线索、保障诉讼工作顺利开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也像一把“双刃剑”,该措施如果运用不当,同样面临“错用滥用”的风险,甚至发生办案安全事故。为了防止办案部门决定的随意性和确保执行机关执行规范性,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四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