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机制的优化r——以《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立法调研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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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是地方立法实现民主性和科学性相统一的保障,有利于地方治理由“有法”向“良法”转变.《立法法》修订后,惠州市获得了地方立法权,这提高了惠州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使得公众参与成为影响惠州立法的重要因素.而没有发展路径依赖,惠州市对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进行了新探索,获得了新经验,体现了时代性和创新性.在目前所取得成就的基础上,惠州还要进一步优化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的动力机制、激励机制、保障机制、整合机制和控制机制,以推动公众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有效参与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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