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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性质上说,相对人抵抗权本质上属于程序性权利,它在发起前提上具有法定性,行使手段上具有消极性,作用时间上具有即时性,行使目的上具有阻滞性,效果功能上具有辅助性。作为一种消极的行政参与,相对人抵抗权主要表现为要求说明理由、拒绝、劝阻以及申诉、控告等形式。在相对人抵抗权制度设计上,需要建立和完善行使原则制度、无效行政行为确认制度和抵抗后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