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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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个人信息代表着一个人的基本属性,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下,加强对其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概述,并且分析了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然后提出了完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措施,以期可以在当今信息时代下更加有力的保护个人信息。
  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建议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发生巨大的改变,开始进入网络化时代。但是网络化在给我国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由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不完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极为严重,这也就要求我国相关的司法机关完善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采取法律强制性的措施保护个人信息。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述
  公民个人信息是一个公民生存的基本信息,代表着个人的基本属性,比如姓名、年龄、民族、籍贯、身高、体重、学历、工作单位等,每个人都各不相同。当然个人信息也不仅仅包括这些外在信息,还包括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因此,随意窃取他人的私人信息,并散播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一种侵犯。侵犯公民隐私,就侵犯了公民的人格,而隐私信息是公民个人信息的一部分,体现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同时,公民个人信息也具有财产属性。通讯行业、保险行业等大量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若对公民的信息进行兜售、买卖,可获得不菲的利益,因而在信息化的时代,公民个人价值具有不可估量的商业价值。
  二、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基本的保障,只有在其他法律无效的情况下,才会实行刑事处罚,对犯罪分子实行有效打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现阶段,我国在个人信息方面相关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虽然宪法、行政法、民法都有所涉及公民信息保护方面的内容,但是实施效果并不太理想。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相关的法律条文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根本没有触及根本,仅仅是对个人信息进行了间接性、原则性的保护;行政法对于破坏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实施主体限制范围相对狭小,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人员,而且处罚力度较小,不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保护;民法虽然明确提出了对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的保护,但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的内容远远不止于此,过于零散的法律规定,削弱了民法的可操作性,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因此,加强刑事立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着显著的现实意义。
  三、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措施
  (一)通过刑法形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体系
  若是刑法不能针对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所有情况制定具体的罪名以及明确的惩罚措施,就会社会中的某个个体或单位为了追求某方面的利益而心存侥幸,进而产生侵犯行为,极大的增加了公民跟人信息安全保护难度,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在刑法中,不仅应结合当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具体情况,制定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整体规定,还要对侵犯公民信息的各种罪名进行详细的规定。另外,笔者认为在建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体系的过程中,应合理的对法定刑过轻问题进行改善,强化刑法在此方面的震慑作用,结合我国刑法中对侵害国家信息安全的行为的定刑程度可以发现,相比侵犯国家信息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对侵害公民个人行为的惩处力度非常轻。如果要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笔者认为应适当的对法定刑过轻进行改善。
  (二)完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应适当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身份犯也包括非身份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衍生出了众多的职业,因此,可能知悉或持有他人信息的人远远超过法律条文中列举出来的种类,并且随时可能增加。而且,一些罪名涉及身份犯,比如国家机关或者电信、金融、教育、交通、医疗等工作人员,这些人员都极易获取个人信息。若是这些人员因业务获得他人隐私,并随意泄露,就属于危害个人隐私的情况,应予以严厉的出发。有学者主张,若是对公民个人信息侵害的主体仅包括列举的这些人员,恐有挂一漏万的嫌疑,且無法符合时代的需求,对此本罪的行为主体,立法上实应改采概括规定,较为适当。其次是规范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是泄漏他人秘密,所谓他人秘密,其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个人的私生活或其社会与经济活动等的秘密,而他人系指行为人以外之人,至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均非所问。
  (三)完善与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相关的法律和措施
  随着网络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获得的公民信息实施一系列的犯罪行为,但是公民却无从查证,这就造成了取证困难的问题。因此,有些人提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但是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其不是专业的技术人员,很难举出需要凭借技术才能获得的证据,有谁承担举证责任都存在不公民的情况,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明显不适用。因此,相关侦查人员应提高自身的侦查技术水平,帮助公民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否则即便有完备的刑法规定,由于证据不足,也不能惩罚犯罪分子。同时,也应该完善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和单行法规的规定,配合刑法的实施,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充分发挥各部法律的作用,更好的实现法律的价值。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中,刑法作为最后一道屏障,对其进行完善对于有效保障公民的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通过刑法形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体系、完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完善与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相关的法律和措施,切实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
  参考文献:
  [1]李怀胜.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思路[J].中国信息安全,2017,01:
  102-104.
  [2]李甜.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7,03:28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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