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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已经解决了先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下、用工短期化问题.如今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往往是因为初创小微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不完善,或者是因为个别劳动者的“职场碰瓷”所致,在“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成为社会共识的大背景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显得较为粗糙、机械、严苛.对用人单位而言,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很高,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守法成本却很低,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几乎不存在,实践中,不签订劳动合同往往另有原因.故当前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纠纷案件,裁判部门应探究造成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真实原因,而不能只关注实际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遵循公平正义原则,令裁判者在确定用人单位法律责任时,能在一定支付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故此,建议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作出适当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