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大量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通过国家征收的方式成为新的用地来源,而现行立法中对征地的前提——“公共利益”的抽象界定容易导致政府权力的失控及农民土地权益的受损。鉴于此,明确程序控制在界定“公共利益”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将“公共利益”纳入土地征收听证程序并且在“公共利益”的界定过程中实现司法机关的介入,完善相关立法是解决当前实际问题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