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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首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保全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本文试从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性质、效力等方面谈谈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