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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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尚未构建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婚姻家庭相关案例需要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度的形成来明确标准、进行指导,本文通过梳理国外相关制度的立法例,为我国该制度的构建做参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度构建建议。
  关键词: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度;构建
  一、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
  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对子女婚生地位的法律认定,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的法律活动。
  (一)域外立法例
  近年以来,随着各国立法的不断完善,在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方面也不断趋于细化,而且不同的推定标准会确立不同的否認制度,但是婚生子女推定标准也会因国而异,大致分为三种:
  受胎论,指如果受胎是妻子在婚姻关系期间完成的,那么所生的孩子就推定为婚生子女。医学界普遍认为,怀孕期间为 6 个月到 10 个月。该说法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法国和日本等国家采用。
  出生论,即不考虑妻子受胎的时间,而只看重孩子出生的时间,也就是说只要该子女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该子女就被认定为婚生子女,而不考虑其他的因素。以这一标准为准则的国家主要有德国和一些英美法系国家。
  混合论,即以上两种情况都可以推定子女为婚生子女,,这种混合论就是把一个作为基础,另一个作为补充,这种方法对父母和子女的保护更为合理。所以,随着社会的进步,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都采用这种标准,目的就是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婚生子女推定制度的构建
  针对婚生子女的推定标准,根据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分析,我国在事实上采用了“出生论”这种推定标准,出生论便于计算、贴合常理,但是前文也提到,实践中有“出生论”所不能涵盖到的情况,因此在构建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时,应该选择“混合论”这一标准,从一开始构建就使用完善、系统的标准,为之后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根据推定规则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必然性,所以推定结论允许当事人通过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即使强力推定,也不具有一锤定音的功效,当事人也可以利用一定的方法或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引申出我们要谈到的下一个问题,婚生子女的否认问题。
  二、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
  (一)域外立法
  简单地说,婚生子女的否定,就是父母或子女行使否认权否认其与子女之间或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但是这个否认权的形式并不能随随便便想提起就提起,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
  (1)否认理由
  第一个理由是夫妻在妻受胎期间空间上无同居事实,即指夫妻因为空间的距离而不可能有夫妻生活,比如,在妻子受胎期间,丈夫因外出而与妻子两地生活,或者丈夫生病住院、服兵役等等,这种属于丈夫与妻子完全没有同居的事实,即空间上无同居的事实。
  第二个理由是妻在妻受胎期间夫无生育能力,指丈夫自身生理缺陷而不可能发生性行为,再或者丈夫本身无生育能力等等类似的原因
  (2)否认的适格主体
  根据各国立法例,我们可以看到提起否认的适格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
  第一种是丈夫享有否认权,即只有妻子之夫才能否认子女非自己的亲生子女,如法国、日本等。
  第二种是丈夫和子女,一些国家还把子女纳入了行使否认权范围之内,这无疑是更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权益。
  第三种是夫妻和子女,除了以上两种范围外,还有一种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范围,即夫妻和子女都享有否认权,如德国和意大利。
  (3)否认权的消灭
  根据各国立法例看,否认权消灭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子女死亡、丈夫同意子女为婚生子女等几种。子女的死亡和丈夫同意子女为婚生子女的时间都是很好确定的,所以在这也就不加赘述,这里主要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婚生子女否认诉讼的时效性问题。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会因国与国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德国,父母要想行使否认权,必须在一年内行使,而子女必须在成年后的两年内行使。在法国,这一时间就被限制在 6 个月。而日本的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为 1 年,即自知道子女出生时 1 年内提出。下面我们队否认权消灭的时效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二)我国婚生子女否认制度的构建
  婚生子女的父亲身份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但在现代社会的婚姻关系中,婚外性行为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不可能因法律或道德的否定而完全杜绝。因此,按照婚生子女推定规则推定出来的婚生子女有可能不是丈夫的子女。为了维护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血缘真实性,使法律推定与事实尽可能相一致,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让应尽义务的真正生父不致逃脱法律责任,实现法律的公正,在设立婚生子女的推定的同时,应允许提出对婚生子女的否认。那么在构建婚生子女否认制度之时,我认为:
  1.明确否认之诉提起的理由,以列举的方式将理由限定为“夫妻在其受胎期间空间上无同居事实”与“夫妻在妻受胎期间夫无生育能力”,同时要明确上述两条的证明标准;
  2.否认的适格主体应当采取“夫妻和子女”的立法模式,将主体扩大到子女,把这种权利也赋予子女,更好的保护子女的利益;
  3.以“两年”为否认权除斥期间,两年自当事主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否认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牵涉婚姻家庭的事情一般较为复杂,较短的时间不利于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因此两年较为合理。
  结语
  亲子关系作为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因此与亲子关系相关的诉讼体系应当系统和完善。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度的构建有着较大的现实意义,能够在有效解决众多诉讼难点的同时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因此我国应当本着“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开始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度的构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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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婚生子女的推定及其否认制度研究》(编号:CX2017SP11)资助。
  作者简介
  何圣麒,男,汉族,籍贯:湖北仙桃,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拉姆措,女,藏族,籍贯:四川甘孜,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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