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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像的规定(试行)》,出台五年多来,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下简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帮助检察机关固定关键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办案干警、通过再现审讯过程寻找案件突破口,以及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实战案例加强对检察干警的培训方而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规定,对自侦案件侦讯工作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积极意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单独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写入刑诉法,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从规定变成法律,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体现。
1.有利于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随意翻供
很多犯罪嫌疑人存有企图侥幸逃避法律惩罚的心理,常常会在庭审过程中,以讯问过程存在刑讯逼供或神志不清、未看笔录等为由翻供。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如实反映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真实场景,呈现犯罪嫌疑人当时的神情、语态,反映侦查人员当时的语言和动作,有利于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诬告办案干警。
2.有利于转变办案方式,提高侦查水平
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高,犯罪手段更加高明、更加隐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将办案时间固化,极大地缩小了打法律时限“擦边球”的空间,使得案件的查办难度加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要求侦查人员转变办案方式,提高侦查技能,促进了侦查人员以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来应对新的办案方式。
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新增规定对侦查讯问工作可能造成的挑战
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下自侦案件讯问工作中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1.技术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有待加强
(1)技术设备问题。目前在大多数基层院,设备技术质量不达标(或讯问室装修和技术设备不匹配)现象比比皆是。
(2)专业技术人员配置问题。现阶段在很多基层院,限于编制和经费等种种原因,难以建立检察技术部门,存在检察技术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的问题。
2.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驾驭能力不足
(1)传统的办案思维仍然存在。由于受传统讯问观念的影响,加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全新复杂,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侦查人员“先审后录”、选择性录音录像、单次讯问只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代替该次讯问全过程等情况仍然存在。
(2)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驾驭能力不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利的方面是可以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加深了犯罪嫌疑人的防备心理。在实践中,实施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在讯问中不同程度增加了辩解成份,极力为犯罪行为制造籍口,试图为自己开脱。如何应对犯罪嫌疑人的防备心理,有些侦查人员驾驭讯问局面的能力不足,对案件突破和特殊情况的处理的应对策略不充分。
三、侦查讯问工作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新增规定的对策建议
1.完善技术设备,加强技术人员配置和培训
(1)加强技术人力储备和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素质。首先,在政策范围内应尽量增加技术人才;其次,必须加强现有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储备;最后,在奖励、晋级等待遇上将他们与一线检察办案人员一视同仁,从而更好的激发检察技术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注重设备的质量,提高技术升级更新能力,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的全程性和完整性。
2.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1)规范“全面、全部、全程”录制要求。
(2)规范启动告知程序。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3)规范讯问笔录制作。讯问笔录应当当场制作,并与录音录像内容保持一致,真实反映讯问的客观场景及嫌疑人供述原意,尤其是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关键证据内容。
3.规范侦查讯问的行为和语言
(1)合理界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刑讯逼供及非法手段进行了列举。对“酷刑”及《渎职侵权立案标准》规定以外的,无蓄意的,未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的,在实践中侦查人员轻微的不规范言行,不应当被认为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2)界定“威胁、引诱、欺骗”。新刑事诉讼法直接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对“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作了禁止性规定。合法性即禁止以法律不允许的措施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等;合理性,即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以社会道德难以容忍的方式实施;真实性是指方法的使用是否会让没有犯罪的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不以虚假的承诺或虚假的案件事实和情节套供、诱供。侦查人员为有效突破而运用的策略方法,如宣示不利后果形成威慑、可实现和有条件的允诺及就掌握的证据制造错觉是突破心理防线所必需的手段措施,是侦查对抗性的必然产物,不应当被认为是“威胁、引诱、欺骗”。
4.加强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的配合
(1)组织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共同学习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流程。双方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两部门的追责机制,明确划分权责,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质量。
(2)办案人员与技术人员要密切配合。要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之前,办案人员应当向技术人员介绍简要案情、告知讯问中的关键点以及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大体要求和欲达到的目的;以求获得最佳的效果。
四、结束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录像,保障办案过程的公平公正,同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扮演着证据这个重要的角色。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实行体现了保障人权、司法公开、司法公正的正面效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开展至今虽效果显著,但仍未臻尽善尽美。基层院除了亟待解决的上述问题之外,还存在一些问题,但都会在我们今后的实践工作中,通过不断的研究和探索不断的解决,问题不能阻碍我们法治进步的脚步,更不能阻碍我们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腐败的决定和行动。
参考文献:
[1]樊崇义.《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
[2]王凤光.《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问题浅析》,《安阳工程院学报》,2007年第5期,第21页.
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积极意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单独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写入刑诉法,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从规定变成法律,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体现。
1.有利于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随意翻供
很多犯罪嫌疑人存有企图侥幸逃避法律惩罚的心理,常常会在庭审过程中,以讯问过程存在刑讯逼供或神志不清、未看笔录等为由翻供。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如实反映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真实场景,呈现犯罪嫌疑人当时的神情、语态,反映侦查人员当时的语言和动作,有利于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诬告办案干警。
2.有利于转变办案方式,提高侦查水平
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高,犯罪手段更加高明、更加隐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将办案时间固化,极大地缩小了打法律时限“擦边球”的空间,使得案件的查办难度加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要求侦查人员转变办案方式,提高侦查技能,促进了侦查人员以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来应对新的办案方式。
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新增规定对侦查讯问工作可能造成的挑战
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下自侦案件讯问工作中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1.技术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有待加强
(1)技术设备问题。目前在大多数基层院,设备技术质量不达标(或讯问室装修和技术设备不匹配)现象比比皆是。
(2)专业技术人员配置问题。现阶段在很多基层院,限于编制和经费等种种原因,难以建立检察技术部门,存在检察技术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的问题。
2.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驾驭能力不足
(1)传统的办案思维仍然存在。由于受传统讯问观念的影响,加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全新复杂,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侦查人员“先审后录”、选择性录音录像、单次讯问只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代替该次讯问全过程等情况仍然存在。
(2)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驾驭能力不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利的方面是可以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加深了犯罪嫌疑人的防备心理。在实践中,实施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在讯问中不同程度增加了辩解成份,极力为犯罪行为制造籍口,试图为自己开脱。如何应对犯罪嫌疑人的防备心理,有些侦查人员驾驭讯问局面的能力不足,对案件突破和特殊情况的处理的应对策略不充分。
三、侦查讯问工作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新增规定的对策建议
1.完善技术设备,加强技术人员配置和培训
(1)加强技术人力储备和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素质。首先,在政策范围内应尽量增加技术人才;其次,必须加强现有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储备;最后,在奖励、晋级等待遇上将他们与一线检察办案人员一视同仁,从而更好的激发检察技术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注重设备的质量,提高技术升级更新能力,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的全程性和完整性。
2.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1)规范“全面、全部、全程”录制要求。
(2)规范启动告知程序。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3)规范讯问笔录制作。讯问笔录应当当场制作,并与录音录像内容保持一致,真实反映讯问的客观场景及嫌疑人供述原意,尤其是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关键证据内容。
3.规范侦查讯问的行为和语言
(1)合理界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刑讯逼供及非法手段进行了列举。对“酷刑”及《渎职侵权立案标准》规定以外的,无蓄意的,未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的,在实践中侦查人员轻微的不规范言行,不应当被认为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2)界定“威胁、引诱、欺骗”。新刑事诉讼法直接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对“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作了禁止性规定。合法性即禁止以法律不允许的措施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等;合理性,即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以社会道德难以容忍的方式实施;真实性是指方法的使用是否会让没有犯罪的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不以虚假的承诺或虚假的案件事实和情节套供、诱供。侦查人员为有效突破而运用的策略方法,如宣示不利后果形成威慑、可实现和有条件的允诺及就掌握的证据制造错觉是突破心理防线所必需的手段措施,是侦查对抗性的必然产物,不应当被认为是“威胁、引诱、欺骗”。
4.加强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的配合
(1)组织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共同学习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流程。双方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两部门的追责机制,明确划分权责,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质量。
(2)办案人员与技术人员要密切配合。要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之前,办案人员应当向技术人员介绍简要案情、告知讯问中的关键点以及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大体要求和欲达到的目的;以求获得最佳的效果。
四、结束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录像,保障办案过程的公平公正,同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扮演着证据这个重要的角色。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实行体现了保障人权、司法公开、司法公正的正面效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开展至今虽效果显著,但仍未臻尽善尽美。基层院除了亟待解决的上述问题之外,还存在一些问题,但都会在我们今后的实践工作中,通过不断的研究和探索不断的解决,问题不能阻碍我们法治进步的脚步,更不能阻碍我们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腐败的决定和行动。
参考文献:
[1]樊崇义.《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
[2]王凤光.《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问题浅析》,《安阳工程院学报》,2007年第5期,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