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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分析,结合相关的理论学说以及国外公司立法的内容,认为我国公司在清算期间的法律地位应与其诉讼主体资格相对应,法律地位不明确就会导致诉讼主体的混乱。公司法应明确规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到登记注销前为清算期间,在此期间公司依然具有法人资格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