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学研究伦理规制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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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生物医学研究活动引发的伦理问题日益凸显,法律确认了行业层面自发探索的伦理治理机制.但是,这种伦理规制依据层级较低、内容抽象原则的伦理规范展开,且执行主要依赖研究机构层面的自我规制,只能达到“弱约束”的效果.这导致立法强化科学研究伦理约束的目标难以实现.在科学与社会关系已呈现结构性变化的情况下,这种体制愈发不可持续.因此,有必要以受国家规制的社会自我规制为方向,将伦理规制适度法治化,既推动科学界形成更为系统化、组织化、规范化的自我规制,又为这种社会自我规制设定基本的框架秩序,并确保政府对自我规制活动的监督、调控能力,保障法律的要求能够有效地投射到相关研究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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