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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榆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柃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这便是报检人享有的申请复验权的法律依据。通过检验检疫证单这一载体告知对外贸易相关各方申请复验的事项和内容,对于切实维护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提升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形象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