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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待业职工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企业职工:(一)依示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企业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