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仇之争

来源 :检察风云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kych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唐朝开元年间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件:
  当时巂州都督名叫张审素,多年驻守边疆。后因有人举报军中贪赃,唐玄宗(712—756年在位)开元十九年(731年),监察御史杨汪被派往巂州军中审理该案。杨汪在路上时,被张审素一党所劫持,他们当着杨汪的面杀死告发者,并威胁杨汪,让其上奏以免张审素之罪。后来有蒲州人杀死张审素党羽,杨汪才得以逃脱。自此两人结怨。后杨汪上奏张审素谋反,并深按其狱,构成其谋反之罪,使张审素终以谋反被诛,全家籍没。张审素育有二子张瑝、张琇,两人因年幼免死,被流放岭南。其后,两人不多久便设法逃回原籍,隐匿民间数年,伺机为父报仇。
  开元二十三年(735年)三月,年仅十几岁的张瑝、张琇兄弟在东都洛阳手刃仇人。杀死仇人之后,两人在现场留下了一封书信,在信中说明了他们的父亲被诬陷谋反蒙冤处死的事实,他们父亲的罪名原为贪赃,论罪不致死,是被杨汪等一干人构陷致死。尔后两人欲往别处杀与杨汪同谋治其父罪者,行至汜水,被官府捕获。
  当时,人们都认为两人年幼孝烈,希望对他们予以宽恕。但两兄弟预谋杀人,根据《唐律》规定,应处以死刑;然而他们尚且年幼,敢于舍身为父报仇,又是孝烈之行,在前朝屡有被宽免的例子。对此两者间难以抉择。
  于是,玄宗召集群臣讨论这个案件。当时,以宰相张九龄为代表的众多大臣都认为两少年行为当属孝烈,有古节烈之风,更由汉代屡有类似案件,朝廷对之宽免乃至嘉奖的先例,因而认为对张氏两兄弟应予宽宥。但是宰相裴耀卿、李林甫反对上述意见,他们认为如果对这两人予以宽免,将是置国家律法于不顾的行为。唐玄宗也赞同这样的观点。
  于是,玄宗下诏将张氏两兄弟交付给河南府处决。对二子之死,无论官吏还是百姓,都很是感伤怜悯并将他们收敛安葬,还建造了数个假冢,为了防止他们仇家寻仇。
  这便是有关在中国古代历经数朝数代的争论都不得平息的复仇问题的一个典型案例。
  “复仇”是一种源自原始社会的习惯。当本族的族人受到外族的伤害时,族人们都要为被害者报仇。这种习惯是人类社会初期的普遍现象,在各民族发展最初的轨迹中都可见其踪影。此时的复仇相对于权利而言更是一种不可推诿的义务。
  法家是坚决站在复仇的反面的。商鞅在变法时就曾特意规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史记·商君列传》)从而不允许私人间复仇,以免扰乱社会秩序。
  秦汉时期局面开始展开。一面是国家法制建立下,私人复仇将受到法度的制裁,另一面是“孝道”的尊崇在民间盛行,复仇成为习惯受到普遍的同情和支持。此时的上位者也是游移在两者之间,一面在推崇儒家正统思想,推行“《春秋》决狱”;一面则是编法修律,规制社会秩序。到了两汉,复仇者往往还是能够得到宽宥。之后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官方的态度仍大致如此,名曰禁止、限制,實际上却是大多予以宽免。
  到了唐朝,这是中国古代法制极为完备的一个时期,制定了汇集过去历代法制之大成的《唐律疏议》,成为后代统治者效仿的摹本。但《唐律》中对于复仇的问题却没有给予明确答复。由于没有关于“复仇”的专门条文,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参照类似的条文规定。与“复仇”有联系的是事后杀人,也就是“绝时”杀人,在《唐律疏议》中对“绝时”杀人的态度是按照“故杀”罪惩处,即必须要处以死刑。但是对于这类案件,往往受到舆论的多方关注、朝野上下寄予的极大同情以及伦理道德上“天经地义”的支撑,于是常常是一事一论,由处理案件的官吏上报给皇帝根据其考虑定夺,结果难免随朝随事而定,处理结果的立场不断反复。
  律文上态度的含糊,皇帝态度的摇摆,在学者文人之间引发了很大的争论。其中一个争论围绕着武则天(690―705年在位)时期的徐元庆复仇案展开。当时,同州下圭(今陕西渭南县)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冤杀。过了很久后,徐元庆终于等到机会,亲手手刃赵师韫,为父亲报了仇,然后他投案自首。
  对于这个案件的处理,当时在朝廷中不少人的意见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属于孝义刚烈的行为,应当免罪,武则天也想要赦免他。但是,当时任左拾遗的陈子昂认为,杀人按照国家律法应当处死,国家法律应当划一,所以徐元庆应当要伏法。但是徐元庆的行为符合礼教,父仇不共戴天,这是国家提倡的行为,徐元庆不应被杀。
  于是,陈子昂建议,将徐元庆处以死刑,以严肃国法,然后因为他所行为孝道,应在其墓碑上撰文表扬。当时这样的做法被认为是礼法两存,被武则天采纳。
  但是,在一个多世纪后的柳宗元看来,陈子昂这种看似两头讨巧的妥协之策反而是一种“首鼠两端”的不彻底的方法,并写下了《驳复仇议》一文以驳斥陈子昂的观点。在文中,柳宗元依次提出了这样的观点。首先他说到“礼”和刑的“大本”都是为了“防乱”,两者的本质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其用则异”,因而“旌与诛莫得而并焉”。对于应当表彰的行为,不应该惩罚,否则就是“黩刑”;对于应当惩罚的行为,就不能表彰,否则就是“坏礼”,或赏或罚应当根据正当的理由作出,赏罚应当合理分明,无论是用刑还是行赏都要达到一样的效果(即“防乱”)。
  他同时还指出,假如徐元庆的父亲是被构陷致死,而官吏们也没有调查,上下包庇,那么徐元庆出于义愤,为父复仇,杀死赵师韫的复仇行为就应当是“守礼而行义也”,对此官吏们应当感激不尽,怎么能将他判刑处死呢?反过来说,假如徐元庆的父亲依律处刑,罪有应得,那么对国家的法律又何谈复仇呢?对仇视国家法律,屠杀执法官吏的人,又怎能“旌其闾墓”?
  可以看出,在柳宗元看来复仇并不需要被完全禁止,可以在一定限度内许可。但是,总体看来柳宗元并没有给“杀人者死”的法律制度与“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的道德伦理之间的矛盾一个平衡的解决方式。
  到唐宪宗(805年―820年在位)时又发生了梁悦复仇案。梁悦,富平县人(今陕西富平县),他的父亲被秦杲所杀。唐宪宗元和六年(811年)九月,梁悦为报父仇,杀死了仇人秦杲,然后主动到县衙投案自首。由于这样的案件与法不容,但是于情可原,而有鉴于之前类似的案例中,各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又都不尽相同,唐宪宗就下敕要求由尚书省集体讨论后再奏。
  在这次讨论中,当时职方员外郎韩愈作出了《复仇议》,在其中特别提出并论述了有关此类复仇杀人案件的处理原则。其中一语中的地指出唐代统治者没有特别规定关于复仇的法律的苦衷,他说道,在儒家经典、《春秋》、《礼记》、《周官》及诸子经史中从来没有归罪亲子复仇的记载,对此法律却没有规定,是因为“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恃法专杀,无以禁其端矣”。
  于是,他认为,立法者如此立法的原因是想让司法官在遇有复仇的案件时,结合礼、法两方面的原则和具体的案件寻找解决案件的方法。从而,韩愈提出了他的解决办法:“宜定制曰:凡有父复仇者,事先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参见《旧唐书·刑法志》)他并不赞同柳宗元的“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的观点,但是又认为“杀人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其实是将上位者诛杀下位者与同一地位的百姓之间的相杀相区别。最终唐宪宗采纳了韩愈的意见,决定对梁悦予以宽免,只对其决杖一百,配流循州。
  在韩愈提出《复仇议》后,裁报皇帝解决复仇案件的处理方式给予之后的每一个复仇者被宽免的希望,在一定程度上对复仇是一种鼓励。唐朝留下的这一规定,对后世有很大影响。元朝时复仇不仅得到了允许,而且被报仇者还必须向复仇者交纳五十两烧埋银,以安慰被害者在天之灵。尽管宋、明、清的法律禁止复仇,但实际上很多会被赦免或宽宥。
  纵观中国整个封建统治时期,复仇的问题都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在家族本位的社会制度下,封建统治者试图在建立封建法律制度的同时遵循“一准乎礼”的道德训导终究也是不能找到一个中庸的妥协方式,也就不可能禁止复仇,各家与各族之间的复仇与械斗数千年也没有能够得到宽解。
  栏目主持人: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其他文献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程度不断加快,我国经济、社会、文化、法制等各方面得到了全面发展,在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类矛盾和纠纷的产生,随之而来的社会冲突也逐渐暴露出来,与其他
在我国的理论研究中,对于资产重组并没有权威性的定义,而是就不同的研究角度,对资产重组的含义进行描述.如从内容上讲,资产重组是资产总体的重新选择与组合.上市公司与大股东
高 新 技术 产业 的发 展 把世 界 经济 带入 知 识经 济时 代 ,信息 产业 成为 知 识经 济时 代的 支 柱产 业 。以 互联 网 为平 台、电子 商务 为先 导、信息 产业 为 支
在信息时代背景下,完善“大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利用“大数据”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促进现代民政服务工作体系的建立.通过“大数据”信息化民政服务平台吸收群众的批评和建议
行政指导保障措施依附于行政指导而存在,是行政指导的特殊的构成要素.行政指导保障措施,可分为有行政行为法依据的保障措施和无行政行为法依据的保障措施,而上述两类又可分别
8月2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于1999年1月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一个国家金融交易的频繁程度决定了这个国家的经济繁荣能力,而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则决定了国家金融的发展趋势,近年来,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备受世界各国金融界人士的关注.本文从
这篇缅怀文章简要回顾了跟中国古代舞蹈史研究专家王克芬老师学习敦煌舞蹈知识的经过,简要介绍了王老师勤奋刻苦,结合舞蹈实践经验研究舞蹈史及对相关教学、传承事业始终如一
走进北京公交集团第六客运分公司的各个车队,都能看到这样的场景:图书角内统一的书架,整齐的图书,一盆绿植,一杯清茶,职工们捧书而读,浓厚的文化气息扑面而来.rn其实,这都得
[摘要] 朝鲜半岛古代的“燕行录”反映了与关公戏搬演有关的若干问题。戏台方面,建筑规模皆比较宏大;剧目与剧情方面,或体现了康熙后期东北地区关公戏的流播情况,或与寺庙艺术内容相呼应;对清代关帝雕塑与关王名讳的记录,涉及到关公戏舞台造型与禁忌的现实来源问题。燕行使臣对关公形象比较熟悉,易于对与关公有关的事物产生关注;其关公崇拜也并不强烈,使相关叙事更趋于历史真实,但客途的局限与语言的障碍,也影响了他们